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23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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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5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23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保证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相应的犬只管理设施设备。第

2、四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第五条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四)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每满一年需重新申请登记;(五)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第六条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携带犬只登记凭证;(二)为犬只束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三)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犬只,

3、并主动避让他人;(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携带中型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为中型犬戴嘴套,并将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六)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和呕吐物;(七)即时制止犬只攻击、伤害他人。第七条养犬人应当爱护犬只,约束犬只的嬉戏、打闹、犬吠等扰民行为。禁止在独户居所以外的场所饲养、存放犬只。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喂食犬只,禁止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游泳。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客运汽车(船)、火车等轨道车辆。第九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三)医院

4、、诊所等医疗场所;(四)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等商业经营场所;(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体活动场所;(六)养老机构等特殊群体活动场所;(七)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八)候车(船、机)室。第十条早六点至晚八点期间,禁止携带中型犬在人民广场、世纪广场、吉林火车站东广场及西广场、松花江两岸的清水绿带、北山公园、龙潭山公园、玄天岭公园、儿童公园、江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活动。第十一条犬只惊吓、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狂犬病疫苗接种费和医药费。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5、。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养犬人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狂犬病检测。第十二条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养犬人必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由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力。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在接到犬只伤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派出警力处理。对其他投诉、举报,应当在2日内

6、处理,或协调其他部门在2日内处理。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应当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杀。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养犬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及呕吐物的行为,管理清扫保洁机构及时清扫保洁。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和教育市民文明养犬。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设立一至二个犬只交易的场所。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遗弃、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场所。第十七条犬只死亡的,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禁止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等私自处理死亡犬只的行为。第十八条犬只经营、运输和饲养犬只的相关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或者捕杀有关犬只,并处以每犬2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饲养3只以上犬只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内处理有关犬只;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并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进行免疫接种的,限期5日内进行免

8、疫接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没收有关犬只,并处以每犬IOoO元的罚款。(五)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养犬义务和携带犬只外出等规定的,予以警告,警告无效的,处以200元的罚款;未履行看管义务,致使犬只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犬只惊吓或者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未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赔偿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已经按照规定登记、重新登记的,医药费额度500元(含本数)以下

9、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医药费额度5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处以医药费金额5倍的罚款;犬只属于可以饲养但未按照规定免疫、登记、重新登记的,处以医药费金额6倍罚款;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处以医药费金额10倍罚款,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七)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送检的,予以警告,限期2日内将犬只送检;逾期未改正的,没收有关犬只,并处以500元的罚款。(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自行掩埋、丢弃的处以每犬500元的罚款,对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处以每犬30

10、00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入公民住所检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出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侵犯养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一)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到达现场处理相关事(案)件的;(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法发放免疫证明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对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六)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养犬人、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A)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九)违反规定泄露养犬登记信息致使养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区范围内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12、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本条例所称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犬只四足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不含本数)的犬只。本条例所称中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在40厘米(不含本数)至60厘米(含本数)的犬只。本条例所称小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在40厘米以下(含本数)的犬只。本条例所称烈性犬种包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里埃日犬,爱尔兰猎狼犬,爱尔兰赛特犬,巴山基猎犬,巴西非拉犬,巴仙吉犬,贝林登梗,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伯恩山犬,波音达猎犬,川东犬,刺毛犬,大白熊犬,大丹犬,大麦町犬,德国猎梗,德国牧羊犬,斗牛犬,

13、笃宾犬,恶霸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赘犬,法国狼犬,加纳利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卡斯特牧羊犬,凯丽蓝梗,克罗地亚牧羊犬,可蒙多犬,猎狐犬,猎鹿犬,灵堤,罗得西亚脊背犬,罗威纳犬,马犬,美国斯塔福郡梗,蒙古细犬,纽芬兰犬,牛头梗,皮卡迪牧羊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拳狮犬,萨摩耶德犬,沙皮犬,圣伯纳犬,松狮犬,苏俄猎狼犬,苏俄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土佐犬,威玛猎犬,西藏英犬,西伯利亚雪橇犬,雪达犬,寻血猎犬,伊卑萨猎犬,意大利卡斯罗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伊利里牧羊犬,英国斗牛美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马士提夫犬,中华田园犬,中亚牧羊犬,以及经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它犬种。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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