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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一转运设施一、一般规定1.1 垃圾转运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应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方式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1.2 垃圾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靠近生活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位置。1.3 新建垃圾转运设施宜合并设置,各类垃圾的转运、暂存区应相对独。1.4 新建、改(扩)建垃圾转运设施,宜配置环卫停车场、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等,并满足供水、供电、环保、安全、通信、消防等方面的要求。1.5 垃圾转运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6 转运设施运行维护应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转运设施的各类设备技术指标及性能应符合要求,安全可靠。二、垃圾转运站2.
2、1 垃圾转运站的类别、规模应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运模式确定,新建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类改造。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2.2 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的规定。2.3 转运站应满足下列要求:1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覆盖范围的需求。2进站垃圾应来源明确,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3转运站应保持干净整洁,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维护,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转运站应配备相应污染防
3、治设施和设备,噪声、臭气、污水排放指标等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要求。5转运站站内应设置清晰的垃圾分类导向、功能提示、安全警示等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站内管理制度或规范。6转运站应有健全的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垃圾的来源、种类、转运量、去向等。三、大件垃圾拆解中心3.1 大件垃圾拆解中心宜结合大件垃圾实际拆解需求设置,可与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等统筹建设。3.2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与再利用。3.3 大件垃圾拆解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及零部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的要求预先拆除,并按种类分类贮存和处理。对需要特别安全处置的危险物
4、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和标识。四、可回收物分拣中心4.1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应以区、县为单位设置。分拣中心的建设应考虑区域内可回收物的产量和回收量,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4.2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宜承担低值可回收物托底回收工作。4.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作业过程应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五、有害垃圾暂存点1有害垃圾暂存点应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可与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其他市政设施合并建设。2有害垃圾暂存点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3有害垃圾暂存点的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的实际需求,还应满足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和简单归类、存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