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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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监理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和管理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计分标准,对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信用评分。第三条【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

2、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公开。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托一体化平台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对监理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指导评价结果运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审核、推送、结果运用等。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五条【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构成。第六条【基本信息解释】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为营业执照信息、资质证书信息,企业须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解释】优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信息。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解释】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市场行为和现场履职等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等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黑名单”信息解释】“黑名单”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存在严重

4、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发布数据为准。第三章信用评价方式第十条【评价方式】信用分值采用量化打分制,实行动态评价,评价结果实时更新,信用等级报告可随时查询、打印。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二基本信息分60分+优良信用信息分(满分40分)一不良信用信息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o“黑名单”信息为一票否决项,有“黑名单”信息的监理企业,直接定为最低等级。具体“黑名单”信息见附件4。第十一条【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分值,将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评

5、价得分排名在全省前10%(含)的A级监理企业);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AA级。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在全省10%-30%(含)的A级监理企业);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分。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且无一次性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C级。达不到B级标准或被认定为“黑名单”企业的。第四章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第十二条【专人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审核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

6、理。第十三条【采集方式】信用信息按照“谁归集、谁负责”原则,在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模块进行分类采集。(一)基本信息由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填报变更情况。省内的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省外的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二)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由监理企业自主填报,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省外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也可以由审核基本信息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7、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推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企业录入。与省内工程项目有关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由作出认定的设区市、县级住建、城管(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监理企业也可主动填报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时按计分标准的80%进行扣分。(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优良信息时,要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查询监理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信息,未录入的要补录到信息系统

8、。(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开,系统自动计算企业信用分值。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示期间,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其他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收到异议申请的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予以处理。异议申请处理期间或者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

9、或者网络等形式,实名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信用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信息公开与修复第十五条【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起始时间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落款日期为准。(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自信息录入并公开时间起算;(四)“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公开期限内不进行信用修复,公开期满后从“黑名单”移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

10、相关行政处罚期限。第十六条【信息变更】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七条【信息修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已履行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原作出不良信息行为决定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修复完成后撤销相关失信信息。企业在一体化平台内提交同意修复决定书并对相应信息修复,缩短后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年。存在以下情形的监理企业,其不良信用信息将不予修复,公示至有效期满:(一)

11、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不良信用信息的;(二)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涉嫌造假的;(三)申请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能从信用中国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关联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建立与信用评价关联管理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九条【结果应用】依据本办法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

12、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对AAA级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时,行政审批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不再对其现有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范围;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纳入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管理的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重点进行标后评估,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三)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

13、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除已承揽的工程业务外,不得参与新业务。第二十条【招标投标】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责任】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评价人员责任】

14、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瞒报、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抽查、检举、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细则制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Ho附件:1.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暂行)2 .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暂行)3 .监理企业“黑名单”信息(一票否决

15、)4 .附录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满分40分)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表彰奖励(含基层党建)(本项最高10分)企业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表扬(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10分/项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记分。企业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8分/项企业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设区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6分/项企业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4分/项政府质量奖(本项最高10分)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10分/项企业获得省长质量奖8分/项企业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6分/项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本项最高10分)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6分/项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4分/项项目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4分/项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4分/项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本项最高9分)项目获得“泰山杯”奖一等奖3分/项省外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同一级别奖项,参照加分;省内外各设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同类别奖项,加分减半。项目获得“泰山杯”奖二等奖2分/项项目获得“泰山杯”奖三等奖1分/项安全文明工地(本项最高6分)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3分/项省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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