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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8.02 【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8.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11)9号(2011年8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监督指导工作,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完善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
2、本意见。一、一般规定1 .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开创新时期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有力、指导有方、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监督指导工作水平,不断推动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2 .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指导原则。上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对下监督指导职责,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在工作中遇到
3、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审级独立原则。上级法院应当科学确定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维护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借监督指导之名不当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监督与指导并重原则。上级法院应当以有效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下级法院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力的指导确保下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科学可行原则。上级法院开展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的监督指导措施应当切实可行。一上下级法院双向互动原则。充分调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两方面的积极性,做到上下配合、双向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指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形成上下级法院工作整体合力。二、加强和改进司法审判业务监督指导工作3
4、.规范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案件请示程序,不得越级请示;请示的案件必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附有倾向性意见和理由;请示的问题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必要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加盖院印。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批复,上级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辖区法院发布。4 .完善审级监督工作制度。完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程序和条件,明确裁定再审和再审改判的标准。上级法院决定对下级法院案件改判、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就相关依据和理由向下级法院作出必要说明。对上级法院附有明
5、确指导意见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审理;再次作出裁判后,下级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裁判结果。5 .建立健全案件复议制度。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或批示答复的案件,如审理意见与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应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对于下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的意见,下级法院应当执行。6 .完善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对列入上级法院重点跟踪督办范围的案件,上级法院移交有关案件材料时应附督办单(函),督办单(函)应注明案件来源、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等内容。下级法院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法院报告
6、审理执行进度、结果等情况,报告应当加盖院印。7 .完善审判业务会议制度。上级法院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召开审判业务会议,传达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审判业务文件,交流工作经验,分析运行态势,研讨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等。会议成果一般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予以转化。8 .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分析制度。上级法院应当定期分析点评对下级法院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及时向下级法院通报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情况,帮助下级法院剖析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9 .完善审判管理指导机制。健全完善全省法院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坚持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和专项考评相结合,科学设置和完善考评
7、指标,充分发挥考评体系的激励导向作用。健全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加强对优秀案件的评选表彰和对不合格案件的通报分析。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完善司法统计管理指导,提高审判质效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10 .制定对下监督指导的审判业务文件。省高级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可以就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编写类案审理指南,并加强跟踪了解,适时修改完善。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等,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报省高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发布。11 .切实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工作。省高级法院应当利用有效载体,整合案例资源,定期发布参阅案例,统一司法裁判
8、尺度。发布的参阅案例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全省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发现、筛选、推荐、报送工作机制,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力度;应进一步强化法官的案例意识,培养自觉查找和运用案例的良好习惯;应进一步做好类案定期分析研判工作,通过司法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拓展案例运用领域。12 .完善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按照“边总结、边转化、边推广”的要求,建立健全审判经验的培育机制、申报立项机制、组织实施机制和评审认证机制,加强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努力形成全省法院“审委会统一领导,专门机构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
9、,广大干警积极参与”的总结审判经验工作格局。三、加强和改进司法队伍监督指导工作13 .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力度。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履行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职责,完善下级法院拟任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推荐、提名、考察、管理等工作。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换届或班子成员调整时,上级法院党组应当提前考虑人选,并主动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协商确定考察对象,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做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确定工作。进一步畅通上下交流、平级交流、岗位轮换和向系统外推荐使用干部的渠道,稳步提高领导干部交流的层面和数量。14 .完善法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上级法院应当加强编制管理,强化对编制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编制的使用向审
10、判一线倾斜。上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遴选、法官助理配备等工作的指导,对成熟的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并形成制度。坚持和完善上下级法院干部“双向挂职”制度,促进上下级法院人才的良性互动。15 .强化对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全省法院教育培训的两级培训体系,加强对下级法院各类人员的培圳,重点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培训,不断拓宽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视频网络系统等信息资源,扩大教育培训的受益面。注重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岗位培训,加大巡回培训力度,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培训班次、时间和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6 .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管
11、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丰富廉政教育形式,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廉政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应报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于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7 .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制度。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实行编队管理。上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因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有权调用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统一执行任务。省高级法院负责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和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审核管理
12、工作。四、加强和改进司法改革指导工作18 .健全完善司法改革项目立项的报批备案机制。下级法院制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应当逐级层报至省高级法院批准后实施;涉及法院体制性创新的司法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施行。下级法院所有司法改革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制定后15日内报上级法院登记备案,上级法院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台帐。19 .健全完善司法改革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检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及时了解司法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改进工作不足。省高级法院应当每年对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通过定期召开司法改革
13、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交流改革工作经验,指导督促司法改革项目落实。20 .健全完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试点制度。对于重大敏感或一时难以全面推开的司法改革项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部署及本地实际情况,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省高级法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的指导管理工作,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试点工作成效决定是否全面推广。五、加强和改进司法政务监督指导工作21 .加大对下级法院物质保障支持力度。上级法院应当加强与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与各级财政部门共同下发文件,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资金支持,使下级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得到有效保障。22 .加大基层基础
14、建设监督指导力度。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指导、干部协管、工作协调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积极帮助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解决好人员配备、物质装备、干部待遇以及司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3 .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力度。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指导,科学规划信息化建设方案,定期组织对科技法庭建设、网络系统运行和业务数据安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效提升下级法院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六、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24 .强化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工作责任。上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和推广监督指导工作的经
15、验做法。严格落实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解决影响下级法院工作进展的重点问题。把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作为上级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部门要将对下监督指导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25 .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院长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辖区内法院院长工作会议,加强对辖区内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辖区内各法院之间工作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联系点制度,上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设立工作联系点,采取定期走访调研、邀请参加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指导;每年深入联系点法院或人民法庭不少于一次。
16、26 .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的调研决策机制。完善司法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下级法院应及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信息专报等形式逐级报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下级法院反映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经研究讨论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下级法院进行反馈。完善司法调研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调研,提高调研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为领导决策和推动司法决策的有效落实提供科学依据。完善司法决策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作用,确保监督指导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27 .强化对监督指导工作的督查考核。加强司法巡查工作,上级法院应当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巡查工作,及时掌握下级法院在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形成司法巡查报告报本院党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