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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罐质量鉴定H公司从F公司处购买涉案4台储罐用于存储废水,罐体交付制作完成后,出现大面积渗漏、鼓包、开裂等情况,导致4个罐体均无法使用。H公司认为F公司未按照标准流程制作储罐防腐,F公司认为是在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负压导致的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并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特委托华碧对涉案4台储罐进行质量鉴定。鉴定人员到达储罐所置车间,向争议双方了解案情后,随即开展了勘验工作。在调整好储罐位置后,鉴定人员进入其内部观察内衬层。发现罐体内衬层存在空鼓、开裂、表面不平整、划痕及锈蚀的现象。鉴定人员在现场进行取样时,切割了设备内衬层,发现没有安装钢网结构,以及罐体内表面存在未处理的焊渣现象。华碧出具鉴定意见:
2、1、1#罐体内衬层中存在气泡;2#罐体内衬层存在多个孔洞及内衬层开裂部位存在“杂质”;3#储罐设备挡板衬里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涉案储罐设备内衬层表面均存在不平整;2、涉案储罐设备的内衬层的开裂、空鼓现象与滚塑前对罐体表面的处理、滚塑工艺控制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涉案储罐存在质量问题。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H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鉴定机构鉴定,储罐设备内衬层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符合约定和有关标准的问题,且内衬层开裂、空鼓现象与滚塑前对罐体表面的处理、滚塑工艺控制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证实了涉案储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H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就H公司主张的20万元的损失赔偿,法院另查明储罐问题的发生不排除与H公司在设备调试时负压使用不当有关,故酌定将损失赔偿金额下调为10万元。法院判决如下: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二、F公司退还H公司3万元货款;三、F公司赔偿H公司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