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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州府发(2021) 26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5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
2、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二、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
3、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L5倍,并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视为符合救助条件。各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细化完善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规定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三、救助程序标准(一)申请受理。1 .依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应遵循户籍地、常住地或事发地就近、就便申
4、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2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
5、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救助服务热线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二)审核审批。1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一 5一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2)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2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
7、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3 .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市)民政部门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三)救助标准。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
8、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1 .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救助人数(人)X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2 .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及其他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
9、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类别可按照救助家庭属性确定,即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8-等为I类,农村低保二三四类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对象为II类,低收入家庭为HI类,其他家庭和个人为IV类,救助比例按对象类别递减确定;档次可按照困难造成的自负费用和困难程度确定,即按照自负费用从少到多划分为若干档,救助比例按照档次递减确定;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全年城市低保标准。四、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
10、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
11、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
12、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一9 一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
13、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四)加强制度衔接。县(市)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1月27日印发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州府发(2015) 179号)同时废止。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1日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