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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emimaMw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XXXShiPPingCompany,1ondon(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XXX租船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9月12日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7年10月28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JemimaM”轮滞期费30654.41美元及其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一切费用。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双方按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共同选定刘书剑先生担任本案
2、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98年2月1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一、案情与争议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申请人所属船舶JemimaM”轮自天津新港装载18545公吨焦炭运往印度马德拉斯港。该轮于1995年10月14日(周六)02:46时到达马德拉斯港锚地,同日10:00时递交了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该通知书于同日同时被接受。因港口拥挤,该轮自此时起在锚地等泊,直到11月5日05:48时靠泊,11月5日09:35时开始卸货,11月10日21:00时卸货结束。双方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均从10月16S(周一)08:00
3、时起算卸货时间,但承租人以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的“晴天工作日”为由,从卸货时间里扣除了该轮等泊期间的雨天。据申请人计算,该轮滞期12天10小时29分,计滞期费93276.04美元,扣除装港速遣费IIII197美元和3.75%的滞期费佣金3497.85美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8666.22美元,但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了48016.81美元,尚欠30654.41美元。据被申请人计算,该轮滞期8天4小时35分,计滞期费61432.50美元,扣除装港速遣费I11I197美元和3.750的滞期费佣金2303.72美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8016.81美元,并且已向申请人支付了该金额。双方对
4、滞期费的计算之所以产生差别,是由于申请人将该轮于1995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等泊期间的雨天计入卸货时间,而被申请人则将等油期间的雨天从卸货时间里扣除。申请人认为,雨天井不影响卸载焦炭的作业,而在该轮靠泊卸货后,亦未因为雨天而停止卸货,卸载的焦炭在露天堆放,说明就该轮所载焦炭而言,雨天并不构成非晴天工作日,因此被申请人不应从卸货时间里扣除雨天。申请人还认为,非晴天的构成,不但要非晴天,并需承租人举证证明该非晴天阻碍了卸货作业,而被申请人并未做到这一点。被申请人认为,雨天不属于租船合同约定的晴天工作日,虽然此期间该轮没有靠泊卸货,但卸货时间已按双方约定开始计算,故雨天应从卸货时间里扣除。被申
5、请人还认为,申请人混淆了“晴天工作日”和“天气许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晴天工作日”条件下,只要客观上是非晴天就不能计入卸货时间,而“天气许可”条件不但要求是非晴天,而且须由承租人证明该非晴天会使卸货中断,由于本案约定的是“晴天工作日”,因此无需承租人举证。开庭时,在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供的卸货时间计算表进行了查对后,申请人将该轮滞期时间变更为10天14小时30分,计滞期费79531.25美元,扣除该金额3.75%的佣金2982.42美元和装港速遣费I1II197美元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65436.86美元,鉴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48016.81美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补付1
6、7420.05美元及其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申请人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的金额后,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调解。经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二、和解协议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申请人在1998年2月23日前向申请人付清17420.05美元,最后解决本案争议。2 .本案仲裁费共人民币XXX元,由申请人负担XXX元,由被申请人负担XXX元。申请人在提请仲裁时已预付仲裁费人民币XXX元,被申请人于1998年2月23日前向申请人付清人民币XXX元。3 .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应向申请人支付以上1、2所
7、述金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年利率为8%的利息。4 .仲裁庭根据本和解协议作成裁决书。三、裁决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如下:1 .被申请人应于1998年2月23日前向申请人付清17420.05美元,最后解决本案争议。2 .本案仲裁费共人民币XXX元,由申请人负担XXX元,由被申请人负担XXX元。申请人在提请仲裁时已预付仲裁费人民币XXX元,被申请人应于1998年2月23日前向申请人付清人民币XXX元。3 .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应向申请人支付以上1、2所述金额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日年利率为8%的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