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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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三篇实施方案(一):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XX号)精神,全面促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

2、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 .统筹城乡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

3、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 .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设计符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

4、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 .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m、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 .配套设施齐全。婴幼

5、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 .落实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 .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

6、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相关单位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要根据女职工需求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方案的通知(X卫发20XXXX号),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快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普及,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7、、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 .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 .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

8、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1 .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 .发挥市场作用。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要创造

9、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利用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 .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

10、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1 .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团县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

11、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 .规范准入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

12、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

13、.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加强卫生监管。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14、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 .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

15、(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

16、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单位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要加大筹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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