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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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第一申请人A公司。第二申请人B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资XX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于1998年6月12H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深圳分会秘书处于1998年6月29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述三方当事人寄送了受理本案的仲裁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下称仲裁规则)、仲裁费用表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仲裁员作为本案独任仲裁员。1

2、998年8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认真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决定于1998年9月14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1998年8月7日,深圳分会秘书处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1998年9月14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均出席庭审,对本案的事实作了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就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陈述意见和补充证据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将双方补充的材料进行了交换。本案现己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

3、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3年10月28日,XX市XX化工橡胶厂(甲方)与本案第二申请人B(乙方)共同签署中外合资XX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合营企业)合同(下称合营合同)。合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227万元,注册资本为美元17万元,甲方出资45%,计美元765万元,乙方出资55%,计美元935万元。2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四漠双酚A,年产300吨。3 .甲方以现有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配套设施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出资;乙方以现汇出资。4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手续。5 .合营

4、期限为11年,合营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债权、债务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6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7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可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8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5、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营合同得到XX市外资管理部门批准,1993年11月18日,合营企业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由于合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合营企业于1994年9月30日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合营企业由被申请人、XX市XXX机械厂、第一、第二申请人四方共同投资兴建。1994年10月20日,XX市外资管理部门以“XXX号”文对合营企业XX化工有限公司更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作了批复,具体内容如下:1 .同意原合同的投资股东变更为甲方:两申请人,乙方:被申请人、XX市XXX机械厂。2 .同意合营企业的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变更为人民币40

6、0万元。甲方占65%,计人民币260万元,其中第一申请人占40%,计人民币160万元,以人民币出资,第二申请人占25%,计人民币100万元,以原投资的资产出资,不足部分以人民币补足;乙方占35%,计人民币14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占22.5%,计人民币90万元,XX市XXX机械厂占12.5%,计人民币50万元,均以人民币出资。3 .同意厂址变更到被申请人的厂内4 .同意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四溟双酚A、西咪替丁、纺织补剂。5 .同意合营企业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四溟双酚A300吨,西咪替丁100吨,视市场变化而改变其他产品。6 .同意合营企业董事会组成变更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7、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推荐。7 .除以上变更外,其余均按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执行。合营企业重组后,生产经营同样面临严重困难。1996年3月24日一26日,合营企业董事会在深圳召开会议,并邀请了当地镇政府领导列席了会议作见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 .合营企业因经营亏损,将合营企业的原股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折价为人民币200万元。港方(即本案申请人)原投资的人民币260万元折价为人民币130万元,加上中方为友好关系而让步多给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40万元作价转让给被申请人。自此合营企业的一切权利属于被申请人。2 .转股时,被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即199

8、6年4月还30万,7月还40万,10月还10万,12月还10万,1997年4月还25万,6月还25万)还款不得无故逾期,违约则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另有协议)。3 .股权转让后,合营企业的生产、新产品开发、合营企业的设备的利用或外卖等均由被申请人独立确定,不受任何干涉。被申请人认可港方享受四澳双酚A20%的股份权,具体分成由被申请人根据实际,自愿确定,港方不再予以任何干涉。4 .总经理XXX个人投入的股本金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优先安排归还,作为一项特殊照顾。5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解散,新领导机构班子、原有职工去留都由被申请人组阁或确定。但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仍保留直到股权转让款还清后再改组。199

9、6年3月28日,本案申请人(作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作为乙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基本内容如下:鉴于合营企业经营严重亏损,董事会决议削减股本金,重整合营企业。甲方同意将其在合营企业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在当地政府代表的参与下,达成如下条款:1 .甲方将其在合营企业的130万元股权转让给乙方,保留股权10万元。(甲方原股本金260万元,按半价折计130万元,外加10万元合作费用)2 .付款安排:甲方体谅乙方资金筹集困难,同意乙方分6期偿还,自1996年4月1日开始,到1997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逾期则按2%计算利息。具体付款口期及金额为:(1) 1996年4月30日前,300000元;

10、(2) 1996年7月30日前,300000元;(3) 1996年10月31日前,IOOOOo元;(4)1996年12月31日前,IooOoo元;(5) 1997年4月30日前,250000元;(6) 1997年6月30日前,250000元。3 .乙方以其自有的和XX市XX化工厂的资产担保,以保证履行付款义务。4 .合同签订后,解散合营企业的领导班子,继续保留原合营企业的名称和董事会。甲方应履行合营企业验审时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如甲方不履行此责任或提出解除合营合同,乙方有权没收甲方剩余的10万元股本金。原合营企业的一切遗留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5 .甲方保留在合营企业内的10万元股本金

11、,以优先股处理,不承担合营企业以后的经营风险。乙方同意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并支付每年的红利(按年24%计),至合营企业期满止。红利每年6月份支付。6 .本合同一经签字即生效,合营企业由乙方全面接管。乙方在没有付清甲方130万元股本转让金以前,双方同意以现合营企业的股本各45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如有违约,违约方的保证金被对方没收。7 .本合同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以符合法律手续,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尽早办理公证。随后,双方在履行该“股份转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分会提交仲裁申请。其请求事项为: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0万元和

12、相应的利息;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股本金;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追款所支出的费用计人民币5万元;4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的理由如下:1996年3月28日,根据合营企业董事会的决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T”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合营企业完全交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但至今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60万元,尚余人民币70万元没有支付,申请人保留在合营企业的10万元优先股,被申请人也不予以承认。申请人依据合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特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本案“股份转让合同”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都违背了中国法律的规定,是一份

13、违法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该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恢复原状,双方返还,然后根据本案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1 .从形式要件看,中国法律、法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一方转让其股份或出资额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案合营合同及章程也作了同样规定。但本案“股份转让合同”既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也未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合营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另外,该股份转让合同明确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合同一直未办理公证手续,应确认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未成就。所以,作为一

14、个要式合同,在形式要件上,该合同不具备合法性,应确认为无效合同。2 .从实质要件看,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而本案,申请人将其在合营企业的股份大部分都转让给被申请人,只剩下10万元股权,仅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法律还规定,合营企业按注册资本共享利润和共担亏损,而本案“股份转让合同”却约定,申请人保留在合营企业的10万元股本金,以优先股处理,不承担风险而且按年24%享有分红权利。这种约定,既违背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此外,合营企业1996年3月24日一26日的董事会决议规定,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折价转让给被申请人,转让费为140万元,此后,合

15、营企业的一切权利归被申请人。但该“股份转让合同”却违背了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将申请人多给的10万元的转让费变成了申请人每年在合营企业享受24%红利的股本金,这严重侵害了合营企业另一方股东一一XX市XXX机械厂的合法权益,且该厂已就此提出异议。3 .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在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的行为,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无效。合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申请人为减少损失,决心撤回投资,就提出转让其在合营企业的股份,被申请人先不同意接受。后在镇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压力下,被迫接受的。因此,接受申请人的股份并不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反驳:1 .合营企业经营失

16、败的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造成的。合营企业增资重组后,被申请人配合、资金到位等工作拖拉,合营企业会计、出纳等由被申请人委派,合营企业财务混乱,账目不清,被申请人还利用兼职总经理的便利条件经常挪用合营企业的资金;在市场好的时候,被申请人提出承包合营企业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实际承包了2个多月后,又提出不执行承包合同,也不承担承包期间的损失。2 .接受申请人的低价转让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合营企业资产清盘估价以及提出股份转让方案等都是被申请人提出或参与的,被申请人早有预谋以低价占有申请人在合营企业的利益。3,最后一次董事会会议的主题是解决股份转让问题,但被申请人为达到继续享有合营企业的优惠政策的目的,一再要求保留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并自愿提出给申请人享受四漠双酚A产品的有名无实的20%的股份权。4 .合营企业另一方股东一一XX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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