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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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川培信动能力鉴定26规程(弑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以下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伤职工辅助器

2、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法规规定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长进行确认。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

3、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托组织必要的医学检查、诊断;(四)制作、送达、管理鉴定文书档案;(五)承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和确认。根据工作需

4、要,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第七条全省统一使用四川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八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认为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州)级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

5、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能够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或者上一个环节已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交。第十条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材料的时限。逾期不补正全部材料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6、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须协同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用人单位不配合的,鉴定机构有权通知工伤职工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鉴定机构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要求对职工伤病情况进行检查、诊断,据实做出医检报告,及时反馈鉴定机构。第十三条川渝两地、各市(州)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视伤(病)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

7、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职工伤(病)情,结合医疗检查、诊断情况,依据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鉴定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鉴定机构同意调整现场鉴定时间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第十七条

8、鉴定机构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八条作出初次(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发现程序不合规、医学检查诊断不准确、工伤部位错检或漏检、适用标准不恰当、文书有笔误以及其他明显错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原鉴定结论,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并在新的鉴定结论书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书废止”等告知内容,自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已进入再次鉴定程序且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重新作

9、出的鉴定结论书抄送省级鉴定机构;对改变等级的,省级鉴定机构终止该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本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第十九条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第二十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州)级鉴定机构提出复查鉴定申请。按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

10、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鉴定机构不再受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三条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

11、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工伤职工拒不参加或拒不配合鉴定机构安排的医学检查和诊断的;(三)申请再次鉴定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协同工伤职工参加鉴定和鉴定机构安排的检查、诊断的。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求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检查、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务人员和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

12、十八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程行为的,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其他人员鉴定第二十九条非法用工受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规程执行,由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第三十条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参照本规程执行,鉴定标准执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初次(复查)鉴定。各市(州

1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异地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可以委托相关市(州)鉴定机构协助复核其真实性。相关鉴定信息要依托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第三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不进行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受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的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使用和管

14、理,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提高专家劳务费。第三十四条本规程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附件2)、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附件3)、再次鉴定结论书(附件4)、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附件5)等文书基本样式附后。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23年11月I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川劳鉴委(2004)5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3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4 .再次鉴定结论书5 .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笏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信息

15、栏工伤职工姓名: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口其他口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必填一项):(手机)(固话)联系地址(邮寄地址):由P编用人单位信息栏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申报事项确认栏申请鉴定类型选择(请在内打q单项选择) 1.初次鉴定;2.再次鉴定;3.复查鉴定; 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配置项目; 5.其他。申请主体(请在内打单项选择)1.用人单位;口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芮功能力鉴定(钳茏)表伤情介绍:鉴定依据:专家组意见:1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2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a)进食;口b)翻身;c)大、小便;3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鉴定专家签名及意见经鉴定符合伤残经鉴定符合经鉴定级;护理依赖;d)穿衣、洗漱;e)自主行动;OOO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年月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经审定,符合: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级伤残;.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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