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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常会表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这构建了专项债投向的基础分类框架。截至目前,专项债形成了十大投向领域(与2023年上半年相比,增加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向)。至于专项债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于2023年12月在发布会上表示,财政
2、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负面清单,在全国范围内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指标相对高的地区,明确不得将专项债券用于非必需的建设项目。202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以及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二、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通知规定: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至安全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四、关于检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预(2023)46号】2023年5月
4、16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城乡住房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检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预(2023)46号】,通知规定:各地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棚改项目建设时,主要是避免半拉子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在此基础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保障在建棚改项目。原则上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后相关项目能顺利实施。二是必须形成实物工作量,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棚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棚改债务,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补贴。三是棚改项目属于已纳入分年棚改计划的项目。五、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3)94号
5、】2023年7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3)94号】,通知规定: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身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六、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3)110号】2023年9月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3)110号】,通知规定:第三条专项债券资金
6、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林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第六条(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3)115号】2023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3)115号】,通知规定:一、全国通用
7、禁止类项目(一)楼堂馆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三)房地产等其他项目1 .房地产开发。2 .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3 .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4 .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二)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
8、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基础设施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四)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注: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八、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体表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财预(2023)175号】2023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体表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财预2023)175号】,通知规定:1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管理,切实防止资金闲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法律法理和制度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
9、处理,做到发现一起问责一起。涉嫌违纪的,按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九、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新增债务限额和下达2023年剩余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3)177号】2023年12月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新增债务限额和下达2023年剩余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3)177号】,通知规定:1、专项债券资金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坚决不“撒胡椒面”。2、不安排用于租赁房屋以外的土储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3、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新增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回购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