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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跃”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山东省XX海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北京XX企业货运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0年9月1日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于2001年7月23日受理了“大跃”轮期租合同争议仲裁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用的合同为纽约土产交易所印制的期租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第17条“纽约仲裁”改为“北京仲裁”,约定采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适用英国法。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北京仲裁”即为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要点”中予以确认。2001
2、年4月25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并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了仲裁员。申请人选定了杜智彪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高剑鸣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协商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了宋迪煌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1年9月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再次确认对仲裁庭的组成没有异议,并签署了“庭审要点”。仲裁庭于2001年10月16日和2002年5月14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开
3、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2002年5月13日,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原仲裁条款,将“适用英国法”改为适用中国法。2002年5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共同向仲裁庭请求将“大跃”轮期租合同仲裁案和“大跃”轮期租合同仲裁案合并审理。由于两个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基本相同,仲裁庭同意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两个仲裁庭的共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庭后,双方当事人补交了请求合并审理的书面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在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内对本案作出裁决。一、案情和争议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4、WhiChareofthecapacityofabout953.Tonsoffue1,andCapab1eofsteaming,fu11y1aden,undergoodweatherconditionsabout12knotsonaconsumptionofabout16.50tonsofbestWe1shcoa1-bestgradeDiese1oi1Vesse1onherde1iverytobereadytoreceivecargowithc1ean-sweptho1dsandtight,staunch,strongandineverywayfittedfortheservice*,2000
5、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跃”轮期租合约,约定由被申请人期租该轮,租金USD4000/天,租期1年。该轮于2000年11月24日15:38时起租,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30日向申请人还船。申请人认为,根据期租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1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算至还船之日被申请人所欠付的租金USD113990.67元;2 .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申请人的租金损失USD35850元;另外,申请人还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因仲裁所产生的差旅费和代理费。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双方各自观点如下:1 .所欠租金的问题申请人认为,2000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
6、跃”轮期租合约,租金USD4000/天,租期1年。该轮于2000年11月24日15:38时起租,之后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屡屡拖欠,并于2001年3月30日单方无故提出毁约,强行还船。算至还船之日,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租金USDI13990.67元。被申请人认为,涉案的“大跃”轮租约虽然在合同中定明的租金是每日4000美元,然而在2001年1月双方已协议将租金改为每日3700美元,而且这一事实有申请人出具的租金账单为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庭上所说的该账单是申请人的业务人员开错的说法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租金的计算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就租金调整一事
7、达成书面协议,操作人员的计算失误是不能作为租金变更的依据的。何况,在被申请人自己事后的扣租金的计算单中,租金的标准也是按USD4000/天计算的,这正说明双方根本就没有就租金的调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租金的标准只能按合同约定的USD4000/天计算。2 .违约导致租金损失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的单方无故毁约,强行还船,造成申请人再次出租“大跃”轮的价格只有USD3850元/天,每天损失USD150元/天,算至原租约结束尚有139天,合计损失USD35850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由于被申请人解约造成的损失根本不能成立。首先,被申请人提出解约是因申请人出租的船舶吊杆误述,航速
8、达不到要求,甚至连基本的海图在船上都未备齐,国籍证书过期等一系列足以损害到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而提出解除合同的,故被申请人提出解约不属于违约行为,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与申请人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根据申请人的举证,早于被申请人提出解约的2001年3月12日,申请人已与案外人达成新的租约。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解约亦完全符合申请人己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应作为违约处理。第三,申请人与案外人所达成的租约日租金为3850美元,比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原租约的租金要高,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解约也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船舶状况的指责不能成立。被
9、申请人试图以船舶本身存在的缺陷来说明其没有违约,并甚至将违约责任推给申请人,可是却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申请人的违约行为。(1)对吊杆的描述问题,船舶规范并没有误述,只是租家缺乏基本的船舶常识,未能看懂规范中对吊杆的描述。(2)对船舶航速的要求,规范中确实有船舶航速一项,但船舶在海上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风和流对船舶航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规范中的船舶航速是在特定的风力状态下的静水中的速度,在海上有一定范围的误差是很正常的。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每日船报,申请人详细地进行了统计和测算,船舶在海上的平均速度达到I176节,比规范描述的数字仅低了2%,完全属于正常误差,如果要求分毫不差,显然是强人所难。
10、(3)海图的问题实际上是被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租家所谓的海图不齐,实际上是其在命令船长开船时没有明确的目的港,作为船东以及代理均无从准备海图,从而导致的延误,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二、和解协议2002年5月14日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和解协议甲方:山东省XX海运公司乙方:北京XX企业货运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甲乙双方就大跃轮期租合同仲裁一案(包括本诉及反诉)经仲裁庭主持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乙方于2002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美元陆万五千元整($65000),以此了结此案,之后双方就该合同互不追究。二、双方各自的仲裁申请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各项支出各自承担。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交仲裁庭备查,由仲裁庭据此制作裁决书。甲方:乙方:孙XX周X2002年5月14日”三、裁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现作出如下裁决:1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美元65000元。被申请人应在2002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将按年利率7%计息。2 .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XXX元,全部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人民币XXX元,全部冲抵。被申请人预缴实际费用人民币XXX元,本案实际开支为人民币XXX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实际费用的余额人民币XXX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给被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