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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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威”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申请人XX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9年3月19日与被申请人上海XX船务工程公司签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标准格式救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4月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上海XX船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厦门XX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获救船舶“德威”轮的救助报酬和该轮所载货物的救助报酬合计人民币600000元,并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IoOOO元以及仲裁费。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4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

2、通知。申请人选定黄永申先生为仲裁员。由于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的规定代两被申请人指定张为民先生为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刘书剑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于1999年8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两被申请人未派代理人或代表参加庭审。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庭上,仲裁庭对本案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庭后,申请人继续提交了补充材料,仲裁委员会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送达

3、两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作出裁决。一、案情与争议申请人提出,第一被申请人所属的“德威”轮装载第二被申请人的货物4000多吨玉米,从锦州运往厦门途中,在成山头附近水域因机器故障而失去动力,遇大风走锚,情况危机,船员准备弃船,第一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19日请求救助。申请人接到救助委托后即冒着大风大浪的危险,出动“烟救14”轮前往施救,于1999年3月20日救助成功。救助结束后,“德威”轮停靠荣成龙眼码头,申请人将该轮交与第一被申请人,救助结束。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救助合同,申请人多次要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救助报酬担保,但两被申

4、请人拒不提供,也未支付任何救助报酬。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救助报酬合计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申请人申请青岛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和船载货物的诉前财产保全费和仲裁费。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前,分别于1999年3月23日和3月25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扣船申请书和扣货申请书,请求该法院扣押“德威”轮和该轮所载全部货物,并请求该法院责令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的船舶救助报酬担保,责令第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的货物救助报酬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于1999年3月26日分别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诉

5、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了“德威”轮和该轮所载全部货物,并责令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50000元的担保,责令第二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50000元的担保。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根据该法院的裁定,于1999年4月6日分别向该法院提供了人民币250000元的船舶救助报酬经济担保函和人民币700000元的货物救助经济担保函。申请人指出,在申请人提起仲裁后,经过协商,第二被申请人作为获救方于1999年5月20日与申请人作为救助方庭外签署了“德威救助报酬协议”(以下简称“5月20日协议”),并于1999年6月1日签署了“德威救助报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6月1日补充协议”)o开庭后,第二被申请人又

6、与申请人于1999年8月16日庭外签署了“德威救助报酬协议”(以下简称“8月16日协议”)。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上述协议,对本案救助报酬作出裁决。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8月16日协议,基本上将5月20日协议和6月1日补充协议合为一体。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在8月16日协议中约定:“1999年3月19日上海XX船务工程公司所属德威轮,承载4700余吨袋装玉米由锦州驶往厦门途中,在3725.9N/122443E处主。辅机故障,委托XX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称救助方)进行救助。救助方将其成功救助至龙眼港。根据双方缔结的救助合同,救助方请求获救船舶、货物等财产的所有人向救助方

7、提供满意的救助报酬担保;德威轮所载货物的保险人一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提供了船舶、货物救助报酬的担保。救助作业完成后,救助方根据救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厦门XX生产资料公司与救助方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双方确认获救财产的价值:货物:袋装玉米4734.594吨,价值:人民币陆百壹拾万元(RMB6100000)船舶:人民币贰百万元(RMB2000000)救助报酬总额:人民币伍拾贰万元(RMB520000)2)救助报酬的付款时间:由仲裁庭依照本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作出后15日内厦门XX生产资料公司将上述报酬

8、付给救助方。”第一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其船舶遇险时给予了成功的救助,第一被申请人对于此次救助本身是确认的,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总额为人民币600000元的救助报酬是无法接受的,请求仲裁庭根据交通部有关救助费用的计算方法依法予以认定。第一被申请人指出,在第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救助后,申请人委托了龙眼港地方港的拖轮参与救助,虽然该费用已经包括在申请人的请求金额中,但希望仲裁庭对该事实予以查明,并在裁决书中予以说明。第二被申请人在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电话中表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第二被申请人即可向申请人支付船、货的救助报酬,但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二、仲裁庭意见经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

9、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意见,仲裁庭的意见如下:1.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的8月16日协议,既无第一被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协议上又未表述第二被申请人既代表自己又代表第一被申请人签署该协议,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该协议得到了第一被申请人的授权,因此,仲裁庭不能根据8月16日协议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该协议是第二被申请人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并不能代表第一被申请人,该协议中关于救助报酬总额人民币520000元、获救船舶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约定对第一被申请人没有约束力,仲裁庭不能根据第二被申请人单方面与申请人在该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救助报酬总额和获救船

10、舶的价值,但该协议中关于获救货物的价值人民币6100000元的约定,是第二被申请人作为收货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第二被申请人应有约束力,在确定救助报酬总额的分担时,获救货物的价值应以此数额为准。2.“德威”轮在成山头附近因机器故障遇险,申请人所属船舶“烟救14”轮根据第一被申请人的委托,冒着大风大浪的危险,将“德威”轮及其所载货物成功地救助至救助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龙眼港,分别交与两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在其答辩中对此事实已予以确认,第二被申请人在其签署的“德威救助报酬协议”中亦对此事实予以确认,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救助取得效果并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救助合同第五条规定:“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

11、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在将“德威”轮及其所载货物成功进行了施救后,有权获得救助报酬。至于申请人作为救助人应得到多少救助报酬,仲裁庭认为应根据救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至于第一被申请人所称申请人委托了龙眼地方港的拖轮参与救助的问题,因龙眼地方港不属本案仲裁的当事人,双方亦无任何协议,仲裁庭无法确认。对此,有关当事人可另案解决。3.本案救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除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救助合同第七条对确定救助报酬有明确的约定,与我国海商

12、法第180条的规定一致。本案救助合同合法成立,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应按救助合同中的规定。救助合同第七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

13、备的价值。”申请人提交仲裁庭的救助报告显示,第一被申请人所属“德威”轮装载4734.549吨玉米由锦州驶往厦门途中,主机、辅机在成山头附近水域发生故障,该轮遭受大风浪袭击,该轮走锚严重,因辅机故障无法起锚,处境十分危险,船员准备弃船,第一被申请人于1999年3月19日即要求申请人派船进行救助。救助过程,事故的危险程度,救助方的技能、努力和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救助费用如下:(1)救助过程3月19日05:10时烟台海监局成山头交管中心电话通知申请人:“德威”轮在成山头附近水域主、辅机发生故障,船员准备弃船,要求申请人派船救助。05:41时申请人收到烟台海监局成山头交管中心命令救助“德威”轮的传真

14、。05:50时正在成山头执行一级待命的“烟救14”轮主机备妥,离开荣城救助码头,全速赶赴救助现场。09:28时“烟救14”轮SF:3724N/12243.SECC:340。10:00时烟台海监局成山头交管中心通知“烟救14”轮:难船已经漂移到3727N/12239E,位于海驴岛正西0.20.3海里处。10:20时“烟救14”轮抵达救助现场。难船船长要求采取下列方案进行救助:为了防止难船继续漂移搁浅,将难船拖离目前的错位。将难船上的船员全部救助到“烟救14”轮上。当时救助海域气象情况为:东北风78级、阵风9级,巨浪。当时难船的情况为:船舶横摇32左右。主机、辅机故障,电瓶电用完,船舶无法和岸台取

15、得联系。由于船舶处于危险局面,“德威”轮停电,并且缺乏食品供应,部分船员已经惊恐失态,有的船员将救生筏投人海中试图逃生。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烟救14”轮船长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难船船长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船员跳海逃生的企图。对难船进行连续的雷达测位。救助拖轮接近难船,努力靠接;由于风浪太大,直接靠泊对难船的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烟救14”轮采取抛锚接近难船的方法,但因风浪影响拖轮横摇厉害,开车顶浪也不能控制船体,为了避免两船发生紧迫局面,连续几次靠泊都无法将拖缆带到难船上。11:57时救助拖轮船长与成山头交管中心取得联系,向交管中心以及赶赴现场负责救助指挥的局长助理、业务处、商务中心组成的救助指挥小

16、组汇报现场情况并告知:经雷达定位发现难船船位已经基本保持不变。鉴于现场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救助指挥小组与交管中心协商,“烟救14”轮在难船附近抛锚守护,严密监视难船动态,随时向XX海上救助打捞局及交管中心报告难船情况:如果发现难船险情有加剧的迹象,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靠船,以保证难船船员生命、船舶和财产安全。17:00时雷达观测难船船位正常。23:30时雷达观测难船船位正常。3月20日03:35时雷达观测难船船位正常。05:52时现场风力有所减小。东北风6级。“烟救14”轮备车,准备靠难船。06:05时主机备妥。06:40时靠妥难船。由于难船无电力供应而无法起锚,“烟救14”轮开始为难船锚机供电。但由于错机的电压为440伏,而救助拖轮的电压为380伏,因此无法启动难船锚机。根据这种情况,“烟救14”轮船长决定改为其辅机供电充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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