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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2)签章要求:单位、银行盖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伪造主要是针对签章,变造是针对签章以外的事项。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以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盖章证明。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变更存款人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应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2、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应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4、银行结算账户撤销顺序: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5、各类银行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临时存款
3、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6、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注意,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7、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8、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9、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10、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B011、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规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12、汇兑: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已收入收账人账户的凭据。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13、预付卡:预付卡一次性充值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日累计现金充值小于等于200元。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小于等于5000),在购卡3个月后可办理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小于等于1000),不赎回。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预付卡的购买和充值均不得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