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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
2、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
3、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
4、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在报送项目资料的同时报送项目融资方案和债务偿还计划,及时履行项目决策评估程序。第五条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o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严重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依次是:项目决策评估、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评审、施工招标(采购)、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
5、目综合验收、转入区政府固定资产。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决策。未通过决策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决策评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四)经区政府专题会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五)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九条区发改局依据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区级及以上政府会议纪要履行审查义务后进
6、行立项。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申报、环评审批、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等手续。第十条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对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无新增用地、无新增建筑物和构筑物、无需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的项目无需办理立项批复。在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后实施。未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经区政府投融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
7、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进行政府采购(含代建制项目)。对总投资在60万(不含6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区本级预算支出单位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自主把关审核,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节能、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编制深度。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S)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选址意见书;
8、(五)用地预审意见;(六)环评审查意见;(七)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A)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适用于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在受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区发改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招标核
9、准进行批复。项目可研批复前置手续暂时无法办理的,经区委区政府或区投融资专题会研究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手续后补承诺后,区发改局可先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招标核准进行批复。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及时根据批复的招标基本情况表开展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工作。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区发改局审批。申报初步设计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审批初步设计的请示;(二)具有相
10、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资料、图纸完整,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相关的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审批或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四)根据项目类型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消防、人防、移民、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审批或审查意见,供电、供水协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五)招标初步方案的审批或核准文件,审批或核准文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招标确定的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六)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发改局受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审查。
11、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和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作出批复。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的论证,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概算原审核、审批单位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原则上总投资小于IOOO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投融资专题会申请立项时一并申请用实施方案代替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区投
12、融资专题会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办理,无需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实施方案需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经第三方机构评审过的概算等内容,编制深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依据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报批的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不得突破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总投资估算,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总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必须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在项目实施阶段等后续工作中,原则上不能突破已经审定的工程概算。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13、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报批突破工程概算现象的发生。项目法人应杜绝在基础资料、各类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仓促开展具体设计工作,要根据项目性质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工程结构、施工方法、运行调度、投资等因素,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技术经济论证,确保设计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坚决杜绝勘探设计中“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情况的发生。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招标(采购)清单确定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拦标价,编制单位和人员对其编制拦标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依法承担责任。
14、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400万以上的,招标人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编制的拦标价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开招标。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60万-400万之间的,招标人可以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审核,直接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采购控制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采购。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6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把关。工程项目未完成概算审批,不得开展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工程项目未完成预算审核,不得开展招标挂网和政府采购工作。施工图预算审查结果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施工图预
15、算不得超过批准概算的工程部分造价。第十九条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招标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招标手续:(一)勘察、设计招标:项
16、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S)施工招标: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已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初步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五)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