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二手设备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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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机械二手设备货款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8日签订的XX号设备购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6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有关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9年1月22日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之间关于前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深圳分会发出的仲裁通知后,于1999年2月12日分别向深圳分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提出:

2、不同意以深圳为本案仲裁地点,要求本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则提出:其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申请人以其作为被申请人毫无道理。深圳分会秘书处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转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1999年3月4日向深圳分会递交了有关书面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基于双方当事人递交的书面证据,依照仲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4月14日作出管辖权决定:“一、深圳分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本案程序应在申请人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之间继续进行。”之后,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共同选定

3、了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9年5月18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先后于1999年7月15日和1999年9月21日在深圳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依时到庭。在两次开庭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本案的有关事实作了调查。1999年12月21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3年4月8日,申请人(签约时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工程局)作为买方,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了XX号设备购买合同(下称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4、购买挖掘机等施工机械二手设备共计388台;合同总金额为62044400美元;付款方式:卖方提供两年的分期付款方法,由交货后的第二年开始,每三个月付总货款价及累计银行利息额的四分之一年利率以中国银行公布之外汇贷款利率表上浮30%至50%的规定中取下限,即上浮30%计。计息日期按卖方银行依每批设备实际支付日期起计算,凭银行单证结算。卖方同意买方的总货款中之百分之二十,可以人民币结算,其与美元之汇兑率,按XX市当日之议价值计算。品质保证:所有设备的出厂年限必须是八十年代后的产品;所有设备均需由原厂指定机构整修,保证在交货后无故除运行;全部设备的质量检验、验收在抵达中国港口后进行;保用期:设备到达买方

5、工地后之六个月内,卖方负责免费维修非因使用错误而造成的损坏,并保证使用小时寿命。交货期:全部设备共分两批装运,第一批须在1993年5月底前启运;第二批须在1993年8月底前启运。合同还就包装、运输及保险、培训及维修和仲裁等事项作了约定。1995年2月28,申请人(甲方)与第一被申请人(乙方)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3670号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美国二手设备388台(套)目前已到货284台(套)。由于设备及维修等各方面的原因,决定停止执行该合同,有关善后事宜协商如下:一、以到货的284台(套)为准,停止采购活动,甲方不再承担284台(套)以外的任何设备。二、有关2

6、84台(套)设备的维修服务事宜,另行协商解决。三、对于在甲方通知暂停采购活动前已得到甲方代表签字认可,但尚停滞在美国港口的55台设备双方协议由乙方负责处理。在此批设备采购维修及处理期间,其全部款项由甲方下属的XX企业公司继续承担与银行的来往。但由乙方负责最终的偿还。四、此协议与前合同及协议有任何不符的地方,以此协议为准。”1996年5月3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又达成了一份“备忘录”,主要约定如下:1 .申请人从1993年3月至1994年在XX银行共贷、垫款总额为87384753.14美元,经双方协商,实际由申请人承担贷、垫款数为76373611.12美元,对超垫付的I1OI1142.02美元

7、,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对XX银行的还本付息责任。2 .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二手设备贷、垫款I1(H1142.02美元的还本付息。从1994年10月2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TCH3670号合同及XX银行规定办理,其中:国内外贷、垫款,双方均按在XX银行实际比例分别计算。3 .该备忘录为双方1995年2月28日关于停止购买二手设备及有关善后事宜的补充协议的补充文件。1997年6月24日,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又签订了“XX集团公司、XX公司欠XX银行XX分行贷款本息划分确认备忘录”。双方按1996年5月3日签署的备忘录中确定的各自欠XX银行的贷款数额和计付利息原则,于1997年6月21日在与XX银行核

8、对截止1997年6月20日贷款本息的基础上,划分并确认各自应付XX银行的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如下:1 .截至1996年4月20日双方共欠XX银行贷、垫款本息共计62508502.12美元,其中:申请人欠49572671.21美元,第一被申请人欠12935830.91美元。2 .截至1997年6月20日双方共欠XX银行贷、垫款本息共计42105221.71美元,其中:申请人欠27643984.39美元,第一被申请人欠14461237.32美元。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归还各自所欠XX银行的贷款本息,并对尚未归还XX银行的贷款本息及今后发生的本息,继续按以上的方式计算和划分。X银行国际业务部对上述金

9、额作了确认。1998年5月16日,申请人作为质权人,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第二被申请人(并代理第三、第四被申请人)作为出质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下称质押协议)。该质押协议以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为确保债务的清偿,经中国XX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董事长唐XX、董事徐XX协调,各方在质押协议中主要约定如下:1 .出质人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同意将其在A公司所占股权全部质押给申请人(质权人)。(第一条)2 .债务人、出质人连带承诺:1998年7月向债权人还债IOO万美元,到1998年8月底累计还款达200万美元,到1998年9月底累计还款达300万

10、美元,全部债务本息(含偿还期利息)应于1998年底前清偿完毕。(第三条)3 .债务人、出质人如不能按期按数履行本协议第三条,则全部质押股权及其附属权益属质权人所有人公司承认上述股权自然转移。(第四条)4 .出质人承诺:1998年5月25日前向质权人交付下列文件:(1)最近一年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2)出质人及其董事长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在A公司的股权证。(3) 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用全部股权向质权人出质的决议。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出质人、质权人共同邀请A公司董事长到XX市公证机关办理质押公证,但公证与否不影响本协议效力。(第六条)5

11、.出质人、债务人违反本协议,应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100万美元。(第七条)6 .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出质人要求赔偿因追索本债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7 .债务人、出质人按期履行或提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质权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后一个月内返还质押的股权证。在债务清偿前,债务人、出质人联合A公司负责与XX银行交涉,务求该行暂停为此项债务事向质权人索债。(第九条)8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处理方式及争议管辖地由质权人选择。(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及质押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因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质押协议中的解决争议条款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提出如

12、下请求:1 .返还被申请人承诺返还的申请人己支付的合同货款余额UO1II42.02美元;2 .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4587605.5美元(从1994年10月28日暂计至1998年4月20日);3 .支付违约金100万美元;4 .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15万美元及与本案有关的差旅费用;5 .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申请人于1999年10月8日,将上述第2项请求的利息算至1999年9月20日为5960109.23美元。申请人诉称:1993年4月8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购买挖掘机等施工机械二手设备388台,由第一被申请人负责运到上海港。由于第一

13、被申请人所购设备质量差、难以维修等原因,在其中的284台设备到货后,双方于1995年2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停止执行上述合同,已到货的284台设备的货款由申请人承担,已购买但尚停滞在美国港口的55台设备由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处理。因申请人已预先支付339台设备的货款(系申请人向XX银行的贷款,其中包括应由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处理的55台设备的货款),1996年5月3日,双方就设备款的承担签订“备忘录”,第一被申请人负责偿还申请人多付的55台设备的货款I1O1II42.02美元,并直接承担对XX银行XX分行的还本付息责任,从1994年10月28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合同及XX银行XX分行的规定办理

14、。由于第一被申请人在取得申请人多支付的55台设备的货款后,已将货款截留并以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的名义以入股和股东贷款等方式投入A公司,故在其签订“备忘录”后,未能及时偿还货款。1997年6月24日,在申请人的多次追索下,双方就上述货款本息的承担签署了“XXX集团、XX公司欠XX银行XX分行贷款本息划分确认备忘录”,确认截至1997年6月20日,第一被申请人所欠设备款本息为14461237.32美元,上述金额经XX银行XX分行国际业务部确认。1998年1月19日,第二被申请人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该公司在A公司的股份抵押给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偿还欠款的担保,并决定第三被申请人为其法定代表

15、人,签署有关一切文件。1998年3月3日,第一被申请人出具“XX(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还款计划”,承诺在1998年3月底至少还欠款200万美元,1998年6月底至少还欠款IOOo万美元,1998年底归还欠款本息。1998年3月3日,第二被申请人出具“担保书”,以其在A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保证第一被申请人偿还上述欠款。因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在申请人的多次要求下,1998年5月16日,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并代理该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均系该公司董事)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确认截至1998年4月20日,第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本息15589747.

16、42美元,出质人第二被申请人及其董事长第三被申请人、董事第四被申请人以其在A公司占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偿还上述欠款。其中第三条规定,第一被申请人出质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1998年7月向申请人还款11万美元,于1998年8月底累计还款200万美元,到1998年9月底累计还款达300万美元,全部债务本息1998年年底前清偿完毕。第七条规定,如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违反本协议,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万美元。第十条规定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争议处理方式及管辖地由申请人选择。1998年5月20日人公司的母公司XX炼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具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在A公司的股权证明。1998年6月1日,A公司及B公司出具股权证明书,证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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