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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规民约、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第三章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村庄环境卫生责任制(-)村庄环境卫生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环境保洁、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统筹管理,实行全村责任制。(二)全村每年设立环境卫生督查组,对全村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对环境卫生治理不力、不力整治乱搭乱建、乱倒垃圾等问题严重的,村民委员会应限期整治,整治不到位的村民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三条绿化管理制度(-)村庄绿化区域划分应符合规划设计和村民利益,绿化建设应确保合理和经济,树种品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绿地、花坛、草坪等公共绿化设施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建设。(二)全村周年绿化、宣传绿
2、化月等主题活动,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制度(一)对已建房屋的依法依规接入村道的应当依照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二)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入村道,实现污水零直排,按定额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第十五条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一)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建设恰当数量的公共厕所,设置应当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公共厕所应设立专人管理,保持卫生干净。(二)公共厕所使用费用按照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环境保洁制度(一)村民委员会应委托专业清洁公司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进行定期清洁,保持卫生整洁。(二)对乱倒垃圾、破坏环境、私自迎建等危害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罚,并强制整改。第十七条垃圾清运制度(-)村民应当自觉将垃圾分类投放,建筑垃圾、危险垃圾、有害垃圾和日常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便于垃圾清运处理。(二)垃圾清运应当定时定点,各家各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协助清运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用。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区分,科学分工、明确责任人。(二)对村庄生态环境的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