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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近年来,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市生态环境局参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2、标准不断修订、增补、完善,基本实现具有裁量幅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职权事项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今年上半年,我局开展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评估工作,现结合深圳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编制形成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修订);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3、6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7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三、主要内容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规定)共22条,具体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基本要求、裁量模式、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轻处罚、行政合规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以及相关定义等。相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总则部分,主要变化如下:(一)制定形式变化。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等现行裁量标准均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局内相关
4、单位意见后,经本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后印发,在本机关官网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发布,并向市司法局备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制定程序的意见,裁量规定拟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印发,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依据裁量规定第三条规定,拟以单行本的形式由我局另行制定发布。(二)修改标题并增加制定依据。裁量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包括行政处罚以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因此将标题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改为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明确本规定制定依据。(三)细化裁量标准基本原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
5、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并对具体原则含义进行解释。(四)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要求。鉴于实践中存在裁量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裁量因素确无法查明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完全匹配的按该项裁量因素的最低档次进行计算。(五)修改从重处罚的情形。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对第八条从重处罚情形进行修改,一是删除“近三年内有公开道歉承诺记录”的情形;二是将第二项“近一年内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修改为“近三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六)删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已对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6、进行规定,仍可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七)明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从轻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才能按规定从轻处罚,删除经司法确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八)增加环保合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企业环境合规改革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相关政策,新增环保合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后续将另行制定发布具体适用条件和情形。(九)明确相关定义。结合评估情况,对“环境敏感区”“限批区”“特别控制区”“一般区域”“同类违法行为”“近一年有效信访投诉案件”“近一年”“近二年”的定义进行修改细化,便于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