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违法行为涉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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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违法行为涉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紧盯燃气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燃气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区燃气违法行为涉事液化石油气钢瓶规范处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5日一2023年12月31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2、等单位开展联合行动,对储存、经营、运输“黑气”等燃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安全转移涉事钢瓶1958只,现分别存放于*公司。大量钢瓶的存放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安全风险及运行成本,并形成新的安全隐患,因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导致安全转移的涉事钢瓶未得到及时处置。为消除安全隐患,需对上述钢瓶进行安全处置。二、钢瓶处置方式鉴于“黑气”涉事钢瓶多为普通钢瓶,且未进行4年一次的安全检测,已成为不合格钢瓶。“黑气”掺杂混假,无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避免不合格钢瓶和气体流入市场,对无相关当事人确认的无主钢瓶一律采取强制性报废、瓶内气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处置程序(一)公告及移交处理

3、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30日内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后,移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1 .对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按期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的,涉事钢瓶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进行处置。如依法需发还钢瓶的,由违法行为当事人与钢瓶存放单位协商并支付安全转运、装卸、存放等费用。自处理意见生效起15日内,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与钢瓶存放单位完成返还事宜的,视为放弃涉事钢瓶的所有权,涉事钢瓶参照无主钢瓶进行处置。2 .对逾期未进行登记、未接受处理处罚的:涉事钢瓶按照无主钢瓶进行处置。(二)处置单位委托根据燃气管理条例第

4、三十二条的规定“监督检查中没收的违法经营的瓶装燃气,应当委托具有燃气经营资格或者危险化学品处置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处置。”公告期限满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1家有燃气经营资格的企业作为钢瓶处置单位,对无主钢瓶及瓶内气体进行处置。(S)处置结果和费用1 .被委托单位对钢瓶处置完成后15日内将处置情况(含处置报告、处置清单、处置图片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2 .被委托单位对钢瓶处置完成后30日内,根据钢瓶规格,参照钢瓶处置时的废品收购市场价格,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将钢瓶处置余额上缴区财政。四、时间安排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期间燃气违法行为的1958只涉事钢瓶启动处置工作。五、后续燃气违法行为涉事钢瓶处置方式自2023年起,由各有关单位每半年对各自安全转移、没收的燃气违法行为涉事钢瓶进行清理,参照按此方案进行处置。六、方案解释和补充完善本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相关部门后报区政府同意后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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