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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参考文本(3篇)财产保险合同参考文本(通用3篇)财产保险合同参考文本篇1保险单号次:根据被保险人申请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时正保险财产地址:备注:日期:于: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二、特约保险财产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
2、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三、责任范围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2 .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3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四、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
3、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4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5 .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6 .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7 .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8 .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9 .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五、赔偿处理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10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
4、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11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12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13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14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
5、批注,并不退保费。15 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六、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16 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17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18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6、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19 保险合同参考文本篇2甲方: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编码:乙方: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编码:为了推动我国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公司,是本合同的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范围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单项
7、下的标的。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单上载明时,不在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财产范围之内。第二条责任在本有效期内,财产在本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第三条除外责任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3.
8、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3. 10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第四条赔偿处理3.1 发生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一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3.2 财产若遭,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
9、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3.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3.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3.5 财产遭受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财产的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财产的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
10、。若本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3.6 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3.7 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财产的委付。3.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金额的比例。3.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费,并且不退还金额减少部分的费。如甲方要求恢复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费。4. 10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
11、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5. 11如本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第五条其他事项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5.2 发生本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5.3为便于调查,被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第六条索赔和赔款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
12、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金额。6.4 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6.6 本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7.1 提请北京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7
13、.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八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年一月日年月日财产保险合同参考文本篇3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1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码: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投保标的项目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基特约保险标的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附加险总保险费(大写)
14、(小写)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有限公司(盖章)行业:地址:所有制:邮码:占用性质:电话:财产座落地址:传真:共个地址:年月日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2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
15、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