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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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的养护和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省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管理H作。其他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车主必须按照本办

2、法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领取养路费缴(免)凭证,接受征收稽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征稽人员进行征费检查。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征稽机构做好以下工作: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的有关资料;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征稽机构派员参加,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到征稽机构补缴,未补缴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征稽机构的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养路费征收基础工作,强化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做到应征

3、不漏、应解不少;有权对车主的营运帐目、车辆缴费、报停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查验过往车辆缴费情况;依法上路、上户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抽查;加强与车辆管理机构联系,及时了解车辆动态,商请车辆管理机构协助征收养路费;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养路费征稽人员的素质,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带“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公路路徽标志。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征稽车辆上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征稽机构可根据

4、费款解送及征费稽查的需要,申请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和通讯等设备。征稽人员嫡依法行使职权,廉洁奉公,积极主动地做好养路费征稽H作。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H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或包唾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台、港、澳地区在皖车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外籍人员在华使用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

5、性质、超出行驶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下列单位按国家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单位自用的小客车(包括二轮、侧三轮和简易摩托车):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歹甥关、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社联、科协等人民团体,但不包括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政企、政事合一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学和职业学校,但不包括其培训中心、培训班和校办企业;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

6、及专门标志的下列车辆:县以上医疗卫生部门(不包括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冷藏车、采血车;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不含企事业单位消防车);交通部门的交通规费征稽车,公路路政、交通运政管理专用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统一申报的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在省辖市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部门的专用车辆;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行驶

7、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和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经县级交通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或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非免征费车辆,减半征收;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减征20%;单线里程每增加10公里,减征幅度递增10%,但最高不超过60%;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跨行公路不足1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

8、上不足2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在省辖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或跨行公路5公里以下,按送本单位上下班的专用交通车(车箱外应喷有起讫路线),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按费额标准四分之一计征;属于其他单位的,按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5公里的,按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养路费征缴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经省公路主管机构审核,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他车辆均按计征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

9、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费额标准是: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160元(售交通建设专项基金40元);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0元;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45元;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1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畜力车每月半套3元,单套6元,双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2倍计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物价

10、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计征吨位按下列方式确定: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人数10人座折合1吨位计算。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第一排座位不计)折合吨位合并计算。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算;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功率计算,每14.71千瓦(20马力)折合1吨,

11、不足7.35千瓦(10马力)按7.35千瓦计算,7.35千瓦以上不足14.71千瓦的按14.71千瓦计算。按前款规定计算吨位,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客车15人座折合0.5吨,6-10人折合1吨。凡应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月养路费缴讫标志,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领取季度、半年或全年养路费缴讫证。新增车辆车主应在领取行驶证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登记,其养路费计费时间自领取行驶证之日起计算。新增或报停启用的车辆,令页取行驶证或办理启用手续之日在上旬的,当

12、月养路费按月费征收;在中、下旬的,当月养路费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挂临时牌照的车辆,从办理临时牌照之日起按有效期计征。有效期在10日内的,按月费的三分之一计征;在20日内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计征;超过20日的,按月计征。暂定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季度末到征稽机构办理下一季度减免征手续,领取减免征凭证。新增车辆办理减免征养路费手续的,车主应于车辆入户后|0日内持有效证件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由征稽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征稽机构审批O不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办理免征手续每辆每车次交工本手续费10元(摩托车交工本手续费5元)。车主申请包干缴费的,征稽机

13、构可根据车辆完好状况、历年缴费等情况与车主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确定每年包缴月数、车数和缴费总额。年包缴月数货车不得少于10个月。客车不得少于11个月。包干协议内的车辆不得调换。缴纳养路费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养路费结算以万元为单位,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养路费缴纳后,不办理退费、延期、瞰等变更手续。养路费收入(含滞纳金、利息)属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地、市、县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收入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及时定额上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平调。征稽机构每年对车辆缴免养路费情况进行一次检审,车主应按时参加。检审合格的,核发养路费检审合格证

14、客车、货车(含载重量超过Io5吨的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及大中型拖拉机养路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其票证由省公路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发。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柴油三轮、四轮车、正三轮车、载重量在1.5吨以下的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养路费由地、市、县交通部门负责征收,其票证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发。养路费票证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通行全国,驾驶人员应随车携带,妥善保存。养路费票证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向征稽机构申请补办,交原缴费额10%的补办费。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替换或转借养路费票证。养路费缴讫(免)标志是记录车辆养路费情况的

15、凭证,可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养路费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驶的车辆,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收,省际之间互不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车辆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应在调驻外省30日内,持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按驻地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办理。车辆调回本省后的五日内,应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调驻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调进后的第3个自然月起,由本省征稽机构按本省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省内相互调驻的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时间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车辆过户,车主应在过户后5日内,持双方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及车辆过户凭证复印件,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经征稽机构审查后,变更养路费缴讫标志和征费档案,从次月起停征原车主养路费。车辆转籍,原车主应在批准车辆转籍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车辆转籍凭证复印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结清养路费,交回养路费缴讫标志,从次月起停征原车主养路费;转入地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转籍证明办理入籍手续,从次月起在转入地缴纳养路费。车辆改装,车主应从行驶证换发之日起5日内,持批准改装的凭证、改装后的行驶证复印件和改装厂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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