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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限制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从业行为情形目录清单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ZC-I注册人员ZC-I-O1注册建造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2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3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
2、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ZC-1-04注册速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ZC-1-05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覆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 .签
3、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ZC-1-06注册建筑师随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4、(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注册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7注册窿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08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k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
5、条例实施细贝子(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活动ZC-1-09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ZC-I-IO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ZC-I-I1注册建筑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溢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七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ZC-I-12
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八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1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
8、.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速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ZC-1-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
9、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七条、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ZC-1-16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17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
10、47号)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18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ZC-1-19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ZC-1-20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
11、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7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ZC-1-21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12、门依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1工作人员溢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3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七条、第十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二条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ZC-1-22注册造价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九、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H
13、-条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ZC-1-23注册造价工程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九、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ZC-1-24注册造价工程未经注攒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ZC-1-25注册造价工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50号)第十一、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XC-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XC-2-0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贲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XC-2-0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贲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行为类别行为代码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处罚依据限制方式XC-2-0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责任,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J1-3监理人员J1-3-0I工程监理人员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