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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药剂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三、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1、药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四、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示,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五、药剂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通知药库、调剂室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
2、售,同时将不合格药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示。六、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七、农合工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药品质量负责人统一负责,其它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箱毁不合格药品。2、农合工药品报损、销毁由药库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药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单”。八、对质量不合格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九、应认真、及时规范的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