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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合作保密协议书,(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鉴于甲乙双方拟就进行合作(或进行前期沟通),双方就沟通及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术语定义1、本协议所指之“资料”是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者商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文件,图片,说明书,用户手册,磁带,光盘及任何其它以物理形式记录的图文内容。2、本协议所指之“信息”是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者商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讨论,评估,交谈等获得的非文字内容。3、本协议所指之“提供方”为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甲方;4、本协议所指之“收受方”为接受资料和信息的乙方;5、本协议所指之“第三方
2、”为签署本协议的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甲、乙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下属单位、股东、协作单位在本协议中均被认为是第三方。第二条保密义务和责任1、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收受方应仅为双方潜在的合作进行内部评估的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目的)的而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保密的责任,并应采取与对其自己的保密资料及/或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同等的措施,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合理的保密措施标准。2、除非提供方有明确说明,否则收受方应将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视为保密资及/或信息。3、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收受方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以任何形式,如口头
3、,书面,影印,及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转给第三方:4、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无论出于盈利还是非盈利的目的,收受方均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出售,转让给第三方;5、除了为实施本项目的目的而必要的复制以外,收受方不得复制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收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所作的复制品应标明属于提供方。应提供方任何时候提出的书面要求,收受方有责任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及任何复制品完整退还或销毁并向提供方发出正式的书面确认函。收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这些资料及/或信息或其复制品:6、收受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提供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仅为实施相关项目的员工所使用并
4、使这些员工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内容;7、提供方拥有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及/或信息的所有权。收受方并不因为资料及/或信息的接受而拥有资料及/或信息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或者本协议另有规定,收受方也不因为资料及/或信息的接受而获得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8、在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收受方保证对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承担本协议各条条规定的保密责任。9、接受方承担本协议各条条规定的保密责任期限为资料及/或信息揭露之日起三:年,保密义务条条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然有效。10、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和信息如属下列范围的不在保密之列:(1)收
5、受方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提供方提供有关的资料及/或信息时,收受方已拥有的资料或已获悉的信息:(2)收受方经合法渠道获取的已公开的资料及/或信息:(3)收受方在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条件下从第三方获得的资料及/或信息,且该第三方未违反对提供方负有的任何保密义务;(4)收受方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不依靠提供方提供的应保密的资料的条件下自行开发或研究获得的资料及/或信息;(5)并非因为收受方的原因,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资料及/或信息:(6)提供方已通过论文,报刊或新闻媒介公诸于世的资料及/或信息;(7)甲乙双方同意不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及/或信息;11、保密义务的除外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收受方有权向第三方
6、披露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收受方按照有关辖区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2)依提供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第三条违约责任收受方违反本协议的,提供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包括为了要求收受方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第四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之内容产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五条其它1、对于提供方认为密级较高的重要信息或资料,提供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受方,另行告知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的限制。2、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已经放弃该项权利。3、本协议用中文书写,壹式贰份,由双方代表签署,签条并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签条:签条: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