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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奶瓶产品质量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只,其中6只作为检验样品,4只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塑料奶瓶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总迁移量(50%(体积分数)乙醇,70,2h)GB4806.7-2016GB31604.82重金属(以Pb计)GB4806.7-2016GB31604.9表2玻璃奶瓶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铅(Pb)GB4806.5-2016GB31604.34或GB31
2、604.492镉(Cd)GB4806.5-2016GB31604.24或GB31604.49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注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注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见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废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