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西藏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2、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各
3、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
4、包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和未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开工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
5、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意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项目概算中应当列支合理的预备费。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
6、本规定的关键内容;推荐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不范文本。(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保证金缴纳方式,鼓励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A)建设
7、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九)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不高于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
8、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第十二条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下资质;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完成后,依据新资质标准,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9、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和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资料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第十五条工
10、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五人以上单数。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11、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包括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
12、风险;(五)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不准确或不及时产生的风险,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以及地下管线资料不准确,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赔偿的风险;(六)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未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设计施工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和质量安全风险;(二)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三)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
13、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四)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增加和工期变化;(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政处罚、成本亏损、经济纠纷、质量安全等风险。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以及不可预见的其他困难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八条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
14、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工程价款支付、人工费用拨付、暂估价认定程序、暂列金额的使用等内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
15、款结算与支付。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以合同方式赋予相应权利。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并依法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
16、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招标范围的,未经单独招标或联合招标,招标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总承包分包名义违法直接发包。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将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除了合同已经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和劳务作业分包以外,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