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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丰县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3)3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3)23号),结合新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丰县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
2、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供需匹配、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等。(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房。(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
3、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房。(三)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是指已享受特困、低保、低收入、复退伤残军人政府优抚条件等相关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家庭(个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此类保障房根据承租家庭(个人)符合条件情况而定,不另行新建。(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第五条县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县住房保障中心是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资格初审等基础性事务工作。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卫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中国人民银行新丰县支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上部门应当为住房保障工作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住建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民政、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
5、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县住建管理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
6、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县住建管理局提供的租金水平及调整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列入土地供应方案。新建保障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保障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保障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和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S)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商业贷款、专项债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
7、资金;(八)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其他资金。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第十条保障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四)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
8、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使用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直管公房中符合条件可转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六)社会赠予政府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该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房,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要求,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保障房供应情况制定标准。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要求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或不配建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关配建标准另行制定。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方案时,应当明确配建方式、规模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县住建管理局应当在该方案征求意见复函中明确相关配
9、建意见。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应当在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配建保障房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等事项。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无偿移交县住房保障中心。第十二条保障房建设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保障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
10、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县住建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新建的成套保障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单套套内面积基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房,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普通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
11、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保障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权属证书上载明各类保障性住房性质。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五条保障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困难退役军人,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各类保障房具体准入条件由县住建管理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和定期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
12、布。第十六条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一)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在新丰县范围内持有自有产权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二)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因保障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被清退未满五年的;(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被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十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自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四)申请对象家庭(个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房及租赁补贴被清退未满五年
13、的;(五)属于在保家庭(个人),正在租住保障房或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的;(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房保障的情形。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一)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二)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三)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十八条申请保障房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由县住建管理局按照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根据信息核查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并公布。保障房申请资格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申请住房保障授权与承诺书。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
14、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及新市民、青年人可由其所产业园区或所在单位统一申报。除另有专项保障外,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
15、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相关要求,经民政系统生成核对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并将相关评估资料转递县民政部门。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县民政部门自收到转递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办法要求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
16、查意见书面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县民政部门审查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0O(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住房保障中心。(六)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材料进行复审。(七)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