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62887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158.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徐环办【2021】64号).docx(2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守住徐州市自然资蹴檄崎乂计徐环办202164号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发区、港务区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及江苏省其他设区市做法,结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粼嚏笊滁州南建设

2、即地山壤行翦侬调查傩评甯王侔指南(试行认现即发给你例请遵瞰行&除魏市全态环境厨办公室加21隼9周16国.即爰-22-徐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 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下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3、:(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拟变更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五)与污染地块相邻,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二、评审机制(一)组织评

4、审部门根据地块复杂程度及风险情况实行分级评审。1 .市级评审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及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认为土壤污染风险较高的疑似污染地块(包括适用范围中的(一)、(三)、(四)、(五)地块及(二)中的原用途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2 .县区级评审其它风险较低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会同属地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评审。(二)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受理申请;2.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3.档案、信息管理;4.报告质量信息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

5、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领域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三)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预算三、评审程序(一)申请1 .申请人(1 )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2 .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4) 土壤污染状况

6、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二)受理评审申请由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收到申请后,对于是否属于评审范围、报告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属干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报告内容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初审意见(附件4)。属于市级评审范围的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2 .申请不属干受理范围、报告有虚假嫌疑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及

7、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组织评审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评审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四、专家评审(一)专家组成原则上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地块的调查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人数。专家原则上应从“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选取,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

8、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二)评审形式评审形式为会议评审,参会人员包括: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申请人、调查单位(含采样、分析测试、报告编制单位)代表等。评审会议由生态环境部门主持,议程包括:1.宣布评审纪律;2.组织现场踏勘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3.申请人、调查单位(含采样、分析测试、报告编制单位)陈述调查报告;4.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有关单位陈述地块有关信息核实情况;5.专家质询与讨论;6.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

9、划部门、属地政府、组织评审机构代表,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代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评审会议组织者应至少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内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三)专家个人及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附件5)o在专家个人意见基础上,专家组形成总体评审意见(附件6),填写技术审查表(附件7),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总体评审意见应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2 .

10、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3 .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4 .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复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四)结果告知L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的,如需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应会同

11、调查单位于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30日内(需要补测土壤或地下水点位的可以放宽至60日内)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修改完善后报告由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转交专家复核确认,专家复核后(附件8),申请人应会同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将归档材料报负责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归档材料后,立即开展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通过形式审查的,收到归档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评审材料,确认通过评审,作为评审结果的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申请人可通过分配的账号进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作为办理规划、用

12、地审批的工作依据。2.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编制报告并上报评审。五、评审后管理(一)评审结果应用各级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均可通过污染地块管理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流转的工作依据。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污染地9 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人应依法及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报告的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在地块开发建设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施工方应立即停止施工等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向

13、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重新开展调查的,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并重新组织评审。(三)档案、信息管理组织评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归档材料(附件9)分别报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四)报告质量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汇总一次全市土壤污染状态调查报告质量信息,并在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评审通过率等。报告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负责评审

14、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相关情况。六、其他事项(一)各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责任,认真做好现场踏勘、材料审查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确保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质量。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全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通报。(二)申请人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调查,积极配合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帮助协调开展各项工作。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与负责

15、调查的技术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从事调查的技术单位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评审意见,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专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五)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各环节的机构和个人,对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有保密义务。(六)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申请人、调查单位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有关报告、方案等材料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上传 # 附件1比)泰指南由南生态环境岛、市岫密源前魏划局贫费解八)本指南曾颂21隼9周17印起施行3附件* J建凌用趣土壤用渠状猊猾查报告评审单清袤2 .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