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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肇庆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发展定位和思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性非机动车,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通过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应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匹配的
2、车辆投放机制。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二)基本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坚持“市级指导、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各项监管工作;运营企业承担车辆投放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二、强化路权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保障自行车路权。(一)加强自行车道规划建设。制定路权规划,保障自行车路权;完善自行车道网络建设,将自行车道相关规划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
3、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道路应落实路权规划;各地人民政府结合道路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通达性和舒适性,提供良好骑行环境。(二)优化停放点设置。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的划设工作,引导自行车停放点原则上在交通枢纽、公共场站、大型商业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自身建设用地退线范围内合理配置。在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等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点设置空间。(三)加强自行车通行管理保障。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行车道以及停放点的管理,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对不适宜自行车停放的区域和路
4、段,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三、强化市场和企业运营管理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一)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求,通过发布报名条件,由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对各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二)企业应就做好规范经营、车辆投放、停放维保管理、废旧车辆清理处置、信息共享、企业整改、企业退出前善后工作(包括车辆回收)等事项作出承诺。各地人民政府要适时召集辖区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由运营企
5、业向社会公开相关承诺内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承诺书推送至“信用中国(广东肇庆)”网站予以公示。(三)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实行一车一码。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车辆不得加装座椅,不得设有外接动力驱动的装置或接口。四、规范企业经营服务企业应落实投放经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一)提供服务前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告知信用评价事项。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注明承租人负有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不得在服务协议中免除法
6、律义务。(二)落实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工作,使用自有或租用场地实施车辆的中转、集中维修保养。(三)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障车辆按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自行车停放点位规范停放。通过电子围栏、停放点定位等技术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应用(APP)中标注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四)创新支付技术,丰富用户支付方式选择,鼓励绿色出行。(五)建立健全事故赔偿机制、流程和标准等,并向社会公不O(六)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七)将企业静、动态运营数据按要求接入政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
7、管平台。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应引导承租人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多渠道、多途径树立诚信典型,为守信承租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将承租人乱停乱放等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为客户建立的信用档案,采取限制使用等惩戒措施。六、加强资金监管鼓励企业推行免押金、信用押金制度。对于企业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七、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8、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八、开展服务考核评价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监测评估,采取政府评价、企业自评和社会公众、媒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九、完善退出机制企业终止运营而退出本市的,应当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回收工作;同时,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对于企业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或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应按照约定暂停运营服务。十、引
9、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承租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规范停车。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车、规范停放。十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发展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指导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一)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地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设置城市道路的
10、自行车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肇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范本;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城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并依法对车辆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乱堆乱放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处理。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并进行运营监测分析,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等工作;组织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指导协调开展社会监督。(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犯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做好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市交通局:负责统筹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
11、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四)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指导意见。(五)各地人民政府: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本地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重点包括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力投放布局,建设和完善自行车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区,收集自行车停放区数据;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对未经核准擅自投放运营车辆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对车辆乱停放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安全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企业落实应急
12、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制定并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定期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报市城管、公安和交通部门,并在“信用肇庆”网站进行公示。各地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工作方案需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方可实施。十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安全出行、文明用车、规范停放。鼓励社会各方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推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三、严禁违背
1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有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禁止特定企业以外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主体在本地运营;二是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准入经营;三是以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方式限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准入;四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准入经营;五是通过“招标+协议”、违规转让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十四、附则(一)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适用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