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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奖是经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在质量领域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组织和个人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三条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分设质量奖(组织)和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均不超过3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和个
2、人,奖项可以空缺。第四条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并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处理和决定评选表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评选表彰委员
3、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第八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人事、纪检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工作。第九条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管理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
4、先水平;(三)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十一条申报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有良好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四)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
5、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二条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等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
6、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七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纪检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第四章评选表彰第十九条对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质量奖候选名单。第二十一条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第二十
7、二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已进行现场评审的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第二十五条质量奖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审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表彰决定。第二十七条质量奖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表彰授奖活动,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得质量奖的个人按照自治区财政规
8、定发放奖金,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不发放奖金。第二十八条质量奖作为加分项,列入地(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获奖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相应的国家级表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督委员会对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一条参与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意见。第三十二条接受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
9、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四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第三十六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
10、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第三十七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等重大变更情况的,相关组织不继承质量奖荣誉。第三十八条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协会等对本地(市)、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九条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参与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等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
11、其评审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异议处理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第四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四十四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第四十五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第七章推广分享第四十七条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协会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第四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第四十九条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