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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制度第1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三)必须符合企业布局和机构调整方向,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四)必须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A)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2、第2条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财务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责任等风险分析,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研究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分析报告,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5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发生的投资满足下列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一)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6
3、以内,该投资涉及的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内,该投资涉及的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第6条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7条公司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0%以下,以不影响主业发展为宜。第8条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应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一般为30%0第9条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应控制在公司净资产值的5096以下。第10条加强投资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管,责、权、利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第11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企业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0万元或投资亏损可能导致实际权益低于投资额50%以上的。第12条我国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