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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发展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充分论证教育设施资源现状的前提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和教育局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依照教育局项目办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本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节项目规划和决策第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2、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学校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条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第三条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学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
3、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学校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学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根据学校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策,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二节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六条学校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教学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第
4、七条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根据项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三节项目设计与审批第八条学校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报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学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条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学校
5、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学校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第十二条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第四节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县
6、有关规定,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招标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
7、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第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代建、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
8、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第五节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学校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施工
9、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破坏。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第十九条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涉及的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学校基建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
10、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二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学校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第二十二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
11、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节竣工与保修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