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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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顺利实施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5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7 .

2、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二条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原则实施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范围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黄金大道快速路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

3、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蟠龙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类型1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在国有商服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房屋。2 .生产性企业房屋。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所有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3 .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第六条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

4、.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1)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建筑。(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1)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2)非法占用土地的;(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

5、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第八条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一)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

6、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

7、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4)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者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

8、体补偿、奖励和补助包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就近地块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

9、失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4)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

10、协议的,或者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生产性企业房屋的征收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在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

11、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征收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2.被征收企业符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和奖励包

12、括:(1)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符合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1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4)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征收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三)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1房屋征收涉及果树、茶树、附属设

14、施、附属房及其地上其他附着物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九条违法建筑处理1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2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和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 .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 .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移交公安机关核侦查属实后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搬迁期限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予以约定。第十三条保障性房屋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第十四条监督与管理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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