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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42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一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
2、称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气候区民用建筑新建或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的工程。第三条建设部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第五条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第六条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1
3、 .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2 ,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3 .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4 .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5 .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1 .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2 .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4 .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
4、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申报书;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3 .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4 .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第九条申报与审查:1 .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签
5、署意见,报建设部;3 .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建设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第十条项目列入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第十一条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和建设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第十二条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
6、委、建设局)组织。第十三条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十四条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1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2 .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第十五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部统一颁发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1 .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2 .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3 .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4 .未获得建设部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