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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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增强镇、村(居)两级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干部队伍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村(居)和镇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其他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按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第三

2、条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S)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五)作风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镇从事公务工作的全体人员。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作风效能责任。(一)违反执行力方面1对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项目建设、疫情防控等重要工作部署消极对待、阳奉阴违,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和整体工作推进的;2 .漠视群众正常合理诉求,不按规定答复处理甚至刁难的;或其他原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群众上访的;3 .办事拖拉扯

3、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不执行或推诿执行,影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 .不服从组织、单位工作安排的或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5,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6 .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提出有效解决办法的;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拒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7 .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8,对重大突发事件瞒报、谎报、错报、迟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

4、的;排查、防范、整治或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9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引起重视,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态扩大,违法现象蔓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0 .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或不认真办理,未能按时办结督查事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被上级有关部门书面催办或通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的;11 .对下级报告请示不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不作明确答复造成工作延误的;12 .不及时办理领导和上级批示件、信访投诉件造成投诉人重复投诉、越级投诉的。(二)违反作风纪律方面1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或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2 .接待和受理群众

5、来电来访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推诿扯皮、态度生硬、解释错误的;3 .纪律松散,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的;4 .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会风会纪差的;5,接受镇内单位或村公费宴请,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参与赌博等不健康娱乐活动,有损机关和单位形象的;6 .不注意场合,口无遮拦,信口开河,散布谣言,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或在公众场合失于检点,有不符合职务、身份言行,造成一定影响的;7 .在网络等媒体上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散布谣言,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的,损害国家、机关、干部形象的;8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镇班子会决议等工作秘密的

6、;9 .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生子、乔迁、祝寿或子女升学、入伍等事宜,借机敛财的。(S)违反效能建设方面1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10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未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的;11 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乱作为行为的;12 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四)违反制度方面1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13 违反预决算制度的;14 违反资金支付制度的;15 违反招投标制度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弄

7、虚作假的;16 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17 违反外出参观学习制度的;18 违反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其他制度,不认真履职、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五)违反廉政建设方面1违反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有关规定或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19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索要礼金、礼品、礼卡以及其他财物和其他消费性接待的;20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21 对本单位或身边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六)其他方面1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或造成国家、集体资产资金流失的;2 .伪造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的;3 ,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的;4

8、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5 .从事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的;6 .因违反作风效能建设之行为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7 .有其他影响执行力、作风效能、廉政建设等行为的。第六条有上述违反作风效能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有上述违反作风效能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中有上述违反作风效能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中有上述违反作风效能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

9、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S)诫勉谈话;(四)其他组织处理方式。上述责任追究的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作风效能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并可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按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第九条工作人员受到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诫勉谈话的,在影响期内被诫勉人不得提职或参与竞争上岗。单位或单位负责同志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该单位当年

10、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条因影响作风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被追究作风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S)干扰、阻碍作风效能责任督查、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督查人的。第十二条被追究作风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效能责任:(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

11、职权的;(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责任的;(S)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作风效能行为发生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和组织室具体负责实施责任追究。镇纪委指导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督察整改,并作出处理决定,办理作风效能责任追究事项。镇组织室在对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问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考察以及选拔任用中,将问责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加以运用。第十五条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二)镇党委会、政府办公会

12、的责任追究意见和建议;(三)镇人大的监督信息和政协反映的社情民意;(四)镇纪委在监督、审查、巡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五)工作考核及政风、行风评议;(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A)其他途径获知的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信息。第十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存在应追究的情形,镇纪委、组织室在获取有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调查作风效能责任追究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

13、条调查终结,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由镇纪委作出作风效能责任追究书面处理决定,通报镇主要领导、相关分管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并由纪委、组织室备案。作风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镇纪委和组织室的文书档案。第二十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的,应将诫勉谈话登记表与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一起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第二十一条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一般为6个月。影响期满后,被诫勉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镇纪委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影响期,延长期为6个月。第二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镇纪委商组织室,根据相关程序处理。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委或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纪委会组织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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