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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施工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此制度。第二条职责与分工(一)安全管理部门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各项资质。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施工单位所使用设备的资质及安全性。3、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及施工单位提出的作业内容及流程,进行作业前的现场安全交底,并对现场人员提出作业安全要求。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5、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开具动火证。(二)施工项目主责部门1、 主责部门负责挑选具备作业资质及企业规模与能力的施工单位。2、 主责部门同作业单
2、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规定施工方责任与义务。3、 主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三)所属分公司及物业管理部门1、所属分公司及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物业的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2、所属分公司及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及制度宣传工作,确保物业在施工作业前及时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3、所属分公司及物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将管辖范围内的新施工建设项目报告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所属分公司及物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施工前期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
3、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中涉及特种作业的,施工单位需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二)施工单位于作业前提供作业方案及现场安全保护措施,阐述明确作业工序、施工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防护的措施。(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至少两人进行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四)施工单位在进行明火作业前,尤其是在具有较大风险的环境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经安全办人员确定作业现场已经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具备作业条件,向作业单位开具动火证后,作业单位方可开展动火作业。必要时,安全管理部门连同施工单位向属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批动火作业。第四条对公司内部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各公司内部的施工维修作业项目由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从事施工维修作业的人员具备专业技能,能够胜任从事的施工维修作业。(三)施工维修作业过程中涉及特种作业的,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确保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具备检定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且设备工况良好,作业人员具有检定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作业。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七条附件:动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