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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模板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o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