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条规适用的五个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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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条规适用的五个问题研究作者:刘飞(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来源其著作纪法践悟文末有目录问题一:禁酒令该由谁制定?禁酒令能否设定具体处分档次?问题二:市、县党委是否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问题三: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党政纪处分究竟该如何适用条规?问题四:是否只要饮酒,就一定给予党政纪处分?问题五:在多名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场合,未饮酒的党员干部仅仅参与就餐,但未尽劝阻义务的,是否也要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效率,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近年来多地已出台公务接待禁酒规定,公务

2、活动一律不准饮酒。但个别党员干部仍然顶风违纪工作日午间饮酒。对工作日午间饮酒,一般将其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给予政纪处分,没有争议。但党纪处分条规适用,值得研究。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以来,同样是党员干部午间饮酒违纪问题,不同地方的纪检机关在给予党纪处分条规引用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有的纪检机关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有的纪检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规定。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现象,下列问题值得研究。问题一:禁酒令该由谁制定?禁酒令能否设定具体处分档次?有的禁酒令是由省级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制定、发布,如2005年8月27日,中共河南省纪委

3、、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0号)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安徽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有的禁酒令

4、是由省级党委制定禁酒令。如2016年9月新疆自治区党委出台的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笔者认为,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施行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以省级党委的名义发布禁酒令似乎更具有权威性、更具有说服力。问题二:市、县党委是否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实践中,不少市、县党委、政府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禁酒令,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执勤时间),严格禁止午间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

5、、啤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品)。无论公、私活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接待招商引资客人、上级机关部门领导、市外来客,以及各类家庭活动(含婚丧喜庆事宜)等。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因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纪依规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人次(含)以上的,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资格,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的发布禁酒令时,比较讲究措辞,注意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注重立法技术,不直接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而是强调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有的规定,无论是一般

6、工作人员或者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值得研究的是,市、县党委、政府是否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2016年1月I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由此可见,党纪处分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市、县党委发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党内法规,不能单独作为处分依据。2013年5月27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五款(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

7、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就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市、县党委也不能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具体党政纪处分档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也不享有行政处分的立法权,无权设定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处分档次。市、县党委、政府在发布禁酒令时,可以表明自己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的立场。问题三: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党政纪处分究竟该如何适用条规?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党纪处分条规适用,需要区分工作日(公务)公款午间饮酒和工作日自费午间饮酒两种情形

8、。2013年12月8日,中力)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少省份还针对公务接待提出禁酒”要求。如有违反,将其评价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之规定,当无争议。对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工作日自费午间饮酒问题,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兜底条款,也有观点认为,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兜底条款,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反对者则认为,2016年中

9、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工作纪律,并非上班迟到早退、网购、午间饮酒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要求本人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上班迟到早退、网购、午间饮酒与行使职责没有关系,因此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兜底条款,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兜底条款,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笔者认为,将党员干部自费午间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生活纪律,比较牵强,除非喝高档酒、生活奢靡,或者饮酒过程有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行为;将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自费饮酒问题界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也比较牵强,除非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一般情况下,有

10、三种可行的路径:一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将党员的午间饮酒行为界定为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二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通常会禁止党员干部午间饮酒。这样解释,无未尝不可。第三种路径,将党员干

11、部工作日午间自费饮酒现象解释为党员干部自我要求不严,不能严于律己,可以考虑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4条兜底条款。通常,实践中给午间饮酒的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来说,就没有必要再给政纪轻处分。如果给予午间饮酒的党员干部政纪轻处分,如何引用条规,值得研究。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将其界定为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给予其政纪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

12、是2016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了24个字的中国特色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即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其中,公正廉洁要求公务员坚持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法纪防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午间饮酒,显然与严于律己背道而驰。从这个意义上讲,午间饮酒显然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还有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引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

13、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问题四:是否只要饮酒,就一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所饮酒精种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相对而言,白酒烈性最大,对党员干部的神经抑制最强,若是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则危害性相对较小;血液酒精含量大小;是否主动交代问题,配合组织审查的态度;在共同违纪中的地位、作用,是提议者还是被多次规劝后才饮酒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工作日午间饮酒,就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14、、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问题五:在多名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场合,未饮酒的党员干部仅仅参与就餐,但未尽劝阻义务的,是否也要给予其党政纪处分?党章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党员有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2016年11月2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义务: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据此,在聚众就餐的场合,若有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参与就餐的未饮酒党员干部要及时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尽监督义务。若未尽劝阻、监督义务的,一旦

15、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就可能被给予党纪处分,这对唤醒全体党员的监督意识极为重要,而不是做好好先生。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党员之间监督义务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因此一般仅须承担党纪责任,而不承担政纪责任;二是如果碍于面子等原因,劝阻不坚决,致使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但未发生致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需要给予其党纪处分,可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本人写出深刻检查等。三是注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区分重义务和轻义务。虽然党内法规规定上看,一般党员干部可以监督上级领导,但事实上,下级权力、手段均有限,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是轻义务,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重义务。所以,在聚众就餐的场合,若有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未饮酒的党员干部及时劝阻的,从期待可能性理论上看,一般不需要再承担党纪责任;相反,如果一般同志工作日午间饮酒,党员领导干部劝阻、制止不力的,则需要承担监督不力的党纪责任。作者及书籍简介:作者:刘飞,男,197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2001年9月进入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任主诉检察官,2005年8月考入驻马店市纪委工作,现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任正科级纪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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