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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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模板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

2、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

3、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

4、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四、怎样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发函地国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在函调系统中填写关于

5、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经复审岗确认、核准岗核准后,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五、什么情况应重新发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函地国税机关应重新发函,并在调查函中说明再次发函理由:(-)在函调系统中录入的发函内容有错误;(二)复函中说明供货企业不属于复函地国税机关管辖。六、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复函地国税机关)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七、怎样开展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复函地国税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调蛰函接收情况,在收到调查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核查并复函。(-)对供货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派2名以

6、上税务人员对调查函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应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核查资料。(二)复函地国税机关应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在函调系统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复函地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核准后进行复函。(三)复函地国税机关发现核查的出口货物是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可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向其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查,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复函进行复函。(四)复函地国税机关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复函的,应自收到

7、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地国税机关回复延期复函说明,说明不能按期复函的原因及拟复函的具体时间,并应自回复延期复函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复函,60个工作日仍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在复函中说明情况,选择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1向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蛰尚未收到复函;2 .供货企业正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尚未有结论;3 .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导致复函地国税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4 .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复函地国税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核查;5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五)复函地国税机关复函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8、须在发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再次函告发函地国税机关并说明理由。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的(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除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1 .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2 .原复函类型为经核蛰尚未处理完毕,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3 .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至复函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仍无处理结果的,回复相同类型的复函。八、如何处理复函结果?发函地国税机关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处理:调查评估岗自收到复函5个工作日内应综合其他核实情况,对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按如下要求处理,并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上提出处理意见

9、,交复审岗确认,同时填制复函结果业务处理表,并将复函处理结果录入函调系统。(-)复函类型为“正常业务”的,结合其他核查情况,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复函类型为正常业务,并不是办理退税的直接依据,发函地国税机关收到正常业务类型的复函后,需结合其他核查情况,决定函调相关业务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编者注);(二)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待复函地国税机关再次复函后,视复函情况处理;(三)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的,对复函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属于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

10、涉嫌骗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自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12个月内,从同T共货企业购进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已办理退(免)税的,按照该笔业务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涉及追回税款、暂扣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

11、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第二章核直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

12、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1.出

13、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o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o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第六条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

14、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第七条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直。第八条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

15、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九条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第三章复函规程第十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

16、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蛰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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