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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3篇第一篇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管理,现将医院医药代表的接待管理办法公告如下:医药代表管理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院方指定部门(院办公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院办将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一份给行风办备案登记。医药代表来
2、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医药代表必须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以下简称“三定一有”)O原则上对未提前备案和预约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批通过,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医院内部管理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行风办(邮箱XXXXX)进行来院预约登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到院办公室填写医药代表来院接待登记审批备案登记表交行风办。接待审批。接到
3、医药代表预约,行风办在征求分管院长以及医教科、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必须征求书记、院长意见后进行回复。“三定一有”规定1接待时间:每周三工作日9:00-11:00,15:00-17:00o2.接待地点:医院一号会议室。3.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及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需有行风办工作人员或分管领导参加。4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
4、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接待登记表交回行风办备案。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室、保安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纪检监察室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收集、调查和处理相关医药代表违规事件。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行风办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室开展组织调查,依纪依法
5、作出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不得开展推销、为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立即终止购销合同;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1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年月日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来院事由: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导意见年月日接待反馈意见请您遵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我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_月_日_时_分准时到与相关人员会谈。院行
6、风建设办公室年月日+习水县八昆医院医药、设备、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登记审批备案表登记时间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姓名佳别年龄学历身份证企业代表签名登记人审批人备注申请接待理由具体理由:申请人:审批部门:妣部门意物二JW磬笑遍定审批时间:第二篇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省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
7、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四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第五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一) 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
8、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 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三) 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医疗机构应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第七条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
9、理由,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第八条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第十条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
10、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第十一条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XXX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第十三条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11、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第十六条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XXX负责解释。第三篇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12、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3)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05号公告)等规定,现就我省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二、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三、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
13、档(内容应包含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四、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五、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
14、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六、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七、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
15、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八、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九、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陕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十、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十一、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十二、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