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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控制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火灾及自然灾害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制定。第三条健全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强化担当意识,使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确保校园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和动员广大师生员工
2、人人参与,形成群防群治、信息灵通、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格局,确保学校中心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第四条学校各部门、校内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治安综合治理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第六条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一
3、)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主任:学校党委副书记、学校副校长委员: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纪监审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校工会副主席、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国际合作处处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研究生处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保卫部(处)部(处)长。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处)部(处)长担任。(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1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宣传和贯彻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有关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令和工作部署。总结学校校园治安
4、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有关情况,对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对下一年度的工作做出安排;2 .组织实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3 .根据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要求,协助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4 .调解学校内部或者与学校有关的民间纠纷;5 ,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并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监督、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决议,做好舆情研判,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第七条各部门建立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
5、实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部署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防恐及其他有关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任务;(二)落实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并检查本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制定本部门治安、消防、交通、防恐及其他有关安全稳定方面的制度、措施、应急预案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缓解、消除内部矛盾,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馈本部门影响安全稳定工作的信息。(四)做好本部门师生
6、员工的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做好本部门外来人员(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的申报、管理工作;(五)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处)处理与本部门有关的各类案件。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安全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学校建立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九条学校在开学前后、放假前后、学期中和法定节假日、敏感期、重大活动前后适时由保卫部(处)组织开展校园专项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和隐患,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看护值守措施,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时到保卫部(处)备案
7、,确保整改前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当具备整改条件时,立即整改。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应当将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部门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情况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第十一条对认真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在治安防范、消防隐患治理、调节部门内部矛盾纠纷做出成绩、在学校应急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维护学校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嘉奖,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全国妇联、公安部门给予表扬或嘉奖。
8、第十二条对于未认真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要执行问责,对出现以下问题的,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一)制度、措施不落实,不履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致使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学生群体事件,对学校安全稳定、国家利益和师生人身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二)对部门内部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在安全防范管理和措施出现严重隐患,收到学校整改通知后,不作为或不及时整改并造成实际后果的;(四)对本部门师生员工安全教育不够,不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开展应急演练,在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未落实安全预案,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