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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麒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监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遵循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保障供应、节能高效、优质便民的原则。第五条麒麟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政务管理、应急、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教体、卫健、气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第六条曲靖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调整或预留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点的设施专项用地。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听证事项。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充装企业设立,并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供应站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充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要求,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通过专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三)应当建立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等的气瓶
4、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四)具备一定数量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健全气瓶可追溯系统;(五)应当制定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六)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二条供应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建设要求;(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纳入充装企业统一管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建立钢瓶定期检测及报废处置机制,统一钢瓶标识标志,完善气瓶可追溯系统;(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与用户签订供
5、气合同,供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五)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六)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应当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用户需求配送到位;(二)完善配送管理制度,规范配送服务流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三)统一配送车辆型号、外观、标识,随车配备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灭火器、防火阻燃、GP
6、S定位等安全设施。第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应当履行对用户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通过现场拍照、用户签字等形式确认并存档;(二)应当进行入户安检,当灶、管、阀、用气环境、报警器安装和用户行为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气单位应当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三)当用户更换供气单位时,原供气单位要及时收回租借给用户的钢瓶。第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气主体责任,当好安全用气第一责任人,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应当使用本区域内供应站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
7、气,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密闭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油气混用、气煤混用、超量储存;(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灶具、阀门、软管等器具,及时更换不合格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等,禁止一瓶多灶、多瓶一灶;(四)用户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施;(五)用户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出现配件损坏、漏气等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打开窗户进行通风,对周边人员进
8、行疏散,第一时间联系供气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处置。(六)用户应当配合供应站对闲置、过期、报废等不合格的钢瓶进行回收,禁止私自储存、处置;(七)用户应当正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瓶装液化石油气风险隐患。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让市民掌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风险、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瓶装液化石油气设施和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供气企业,实行有奖举报。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和相关设施、配送车辆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跨区域经营、非法充装或运输、违规使用或储存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规范标准对属地常态化开展安全巡查,压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相关部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应当立即启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抢修、保供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