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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证明事项告知书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农业农村部门就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告知如下: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2、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提交材料的要求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
3、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
4、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1是2.否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S)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盘锦市农业农村局(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