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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煤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管理,有效化解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煤电集团经营业绩考核所有单位。第四条危险废物主要有:(-)电力行业 废矿物油及废油桶,沾染废矿物油的棉纱、手套等,离子交换装置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液和污泥,废弃铅蓄电池。(二)焦化行业日常持续生产过程主要产生三类:HW11类,主要有熄焦粉、焦油渣、洗油渣、脱硫废液、污泥
2、等;HW08类,主要有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HW49类,主要是化验室废弃化学药品及化验废液(其中熄焦粉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新增危险废物)。非持续性生产过程产生:根据原辅材料使用寿命(2-3年或更长),主要是HW50类,有锐钛系催化剂、精脱硫氧化铁触媒、精脱硫中温脱硫剂、精脱硫氧化锌脱硫剂、转化催化剂、甲醇合成催化剂等(其中锐钛系催化剂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新增危险废物)。(三)煤炭采选行业 主要有废矿物油及废油桶,沾染废矿物油的棉纱、手套等,废弃铅蓄电池。(四)化验室 主要指水质、煤质、焦化、建材及手工、自动环境监测站站点产生的废液、过期化学试剂、废试剂瓶等。(五)医
3、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六)其他行业 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可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查阅或查看企业环评报告。第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控、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等工作,并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建立联防联控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防范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要明确本单位环保、计划、财务、生产、机电、供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4、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将危险废物管理纳入生产经营考核之中。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分类、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等要合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要合法。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从源头按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确保全过程安全、可靠。第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纳入管理并按要求进行申报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第H一条危险废物的内部收集和转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爆、防火、防中毒、防
5、感染、防飞扬、防雨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集危险废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危险废物产生节点将危险废物集中到适当的包装容器中或运输车辆上的活动;二是将已包装或装到运输车辆的危险废物集中到矿厂内部贮存设施的内部转运。)。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造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按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每个区域之间设置挡墙隔断,装入容器内并贴上危险废物标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贮存设施要有防雨、防渗、防扬尘等装置,并应配备通讯、照明、消防、防雷等设施。第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对外转移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管理办法执行,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的,要将利用处置情况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并规范建立内部管理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利用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第十五条焦化企业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对行业产生的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在规定的豁免环节、条件下进行豁免管理;利用危险废物产出的(副)产品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禁止将焦粉作为副产品销售,应送贮煤场掺混炼焦或者送与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第十六条 化验室所属单位对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管控:(一)从源头控制减少废弃化学品的产生量。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控制化验项目所需化学试剂的采购量
7、;对环境应急和特殊化验项目可考虑对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验。(二)化验废液不得随意丢弃或直接倒入下水道。对化验室所有化验项目产生的废液,应根据其性质收集于规定的容器中,严禁将不相容废液混合贮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三)强化废液、剧毒化学试剂的管控。废弃剧毒化学试剂必须实行双人回收、双人保管制度;对废弃剧毒试剂的用途和储存量如实记录,要将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的数量、储存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并报集团公司武装保卫处登记;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剧毒化学试剂的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试剂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
8、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向集团公司武装保卫处备案。(四)使用剧毒化学试剂的化验室停止化验时,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法处置库存化学试剂,不得长期积存或随意抛弃。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应严格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过程管控。医疗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编制分类收集清单,投放、收集、贮存、交接、转运、处置等环节要管理严密。(二)严禁混合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鼓励医疗单位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
9、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三)医疗污泥应进行消毒、脱水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第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编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措施,针对事故易发环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第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对危险废物专(兼)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I,管理人员应熟知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包装与标识、危险废物运输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等要求。第二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危险
10、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方式、处置措施、贮存时间、出入库交接记录、移交时间和责任人等;危险废物档案应保存10年以上,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第二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禁止将废矿物油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上报驻地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总调度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
11、又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要主动委托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后属于危险废物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考核规定给予处罚。(一)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曝光的;(二)对因管理不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三)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四)运输、转移过程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五)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迟报、漏报拒不改正的;(六)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标准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作规定和要求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