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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三峡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章程序言修改为:“重庆三峡学院创建于1956年,其前身为四川省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其后历经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范专科学校等阶段。1994年,万县师范专科学校与万县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四川三峡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因重庆直辖,2000年学校更名为重庆三峡学院。2003年,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并入重庆三峡学院。2013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3年,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成建制划入重庆三峡学院。”二、将第二条内容拆分为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条修改为:“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ChongqingThreeGorgesUnive
2、rsity,英文缩写:CTGUo学校网址是:.cn。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三、将第四条、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四、将第五条内容拆分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
3、、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七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情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构建以工学、文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以农学为特色学科,理学、教育学、经济学、
4、法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结构体系,坚持立足三峡、服务重庆、面向全国,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校可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及设置学科、专业。”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秉承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着力营造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尚学善思、尚德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其管理模式。”八、将第十一条、第十二
5、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十、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内容。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
6、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
7、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五)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六)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七)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
8、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八)依法自主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
9、费标准;“(七)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八)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六、将第三章“教职工”修改为“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10、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11、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
12、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
13、责“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学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十八、将第三十六条内容拆分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会由党的常务委员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全会决定重要事项,应该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
14、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非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议题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三)会议议
15、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四)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常委会委员、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可以参加汇报。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
16、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十九、将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