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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19 年 2-3 月)1、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2019-02-14)来信: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银、总铭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 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
2、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最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该怎么应对?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二、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
3、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2、关于水性漆生产过程废水是否为危废请教的回复(2019-03-21
4、)来信:我是一家生产水性漆(水性丙烯酸及水性环氧漆)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洗缸废水,废水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均没达到危废标准。按2016版的危废名录,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内容,第264-011-12,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内容判断,应该不属于危废。但有个专家说,如果套用900-299;2,内容“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这项,把缸壁物质当废油漆也可以说是危废。我想请教一下,我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缸废水究竟应该当危废处理还是一般固废处理。关于水性漆生产过程废水是
5、否为危废的请教来信收悉,对于来信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你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洗缸废水,如能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第7条有关规定,可不作为液态废物进行管理,不属于固体废物;如不能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第7条有关规定,则作为液态废物进行管理,属于固体废物,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3、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2019-03-21)来信:咨询下HJ 836-2017低浓度颗粒物标准采样时质量控制中提到:样品采集是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lmg,或采样体
6、积不小于1M3,而采样现场基本保证不了增重要求,只能要求采样体积不小于1个立方,这样1个样品按照约等速流量30L/min,采样时间上可能也需要40分钟或者为提高代表性更多是以1个小时值来取样。同时836标准提到采样步骤参见GB/T 16157采样步骤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现场采样保证措施的要求,这两个GB/T 16157和HJ/T397标准提到颗粒物/锅炉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3个样品,这样套用标准来执行,需要采样3个低浓度颗粒物样品,而花费的时间累计需要约3小时,1条废气的采样时间成本大大提高,而本身低浓度采样1小时是否已经具备了样品代表性,而不需要采集3次算平均。而如果要测3次
7、,又要降低采样时间成本,市场上采样仪器需要更大的采样嘴和抽气泵来满足,但也是要基于厂家现场条件允许的条件(不可控)才能尽量缩短采样时间,但也相比以前的标准采样时间上大大提高了不少,对于实际的采样工作影响有点大。HJ 836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关于环评等级变更后验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2019-03-21)来信: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企业已办理环
8、评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 2、企业已办理环评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等级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复: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5、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2019-03-21)来信: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
9、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 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 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 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
10、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1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
11、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6、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相关问题的回复(2019-03-21)来信: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次,其中有2对实际水样比对合格即为比对合格,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台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时间、温度等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立即采集2瓶实际水样,一瓶立即上机操作读取仪器数据,另一瓶送至监测站进行手工监测,如发现该次比对不合格,仅有一组比对数据,是否可以判定该台设备不正常运行?如果仅发现
12、消解时间、温度等参数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不进行相关比对监测,也可判定该台设备不正常运行?针对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可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和执法监测结果判断是否因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结合运维记录和验收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参数设置的情形。7、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2019-03-21)来信: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6.
13、3.2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2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
1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8、关于GB36600和污染土壤风险管控问题的回复(2019-03-21)来信:关于GB36600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如果地块为某第一类用地,调查发现土壤中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是否可采取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
15、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针对经调查,超过GB36600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的污染土壤是否可以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的答复:污染土壤转运不是风险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转运污染土壤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方法。如果在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异位修复或对修复后土壤进行再利用,确要转运的,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O18)中规定,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三、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