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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为促进中层管理干部的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和能力,保证医院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加快医院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范围对象全院所有中层干部,包括:职能科室主任、副主任,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二、职位设置及任职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章,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以发展的眼光统领科室工作,注重人才培养,团结带领全科员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打造名医、名科。3、职能科室主任、副主任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行政、后勤或临床、
2、医技、护理管理工作5年以上,综合能力较强。男性年龄不超过5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3周岁。4、临床、医技科室主任须具备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工作成效显著,任期目标完成良好。男性年龄不超过58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3周岁。享受十堰市级政府特殊津贴或荣获十堰市级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等十堰市级以上荣誉,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经院支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延续任职至正式退休年龄。5、临床、医技科室副主任岗位按科室所设专业确定职数。6、护理管理干部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新任职务者年龄不超过38周岁。7、临床、医技科室设置主持科室工作的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岗位一个。床位4
3、0张以上的科室,可根据专业设置及业务发展需要增设副护士长岗位Q各科室在任护士长年龄不超过48周岁,在任未主持工作副护士长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三、任免办法1、中层干部的产生分公开竞聘和组织任命两种形式。2、公开竞聘由院务办公室公布岗位要求,竞聘者自愿报名,根据竞聘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两种任职形式均由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任用。3、中层干部一般任期为3年。重用提拔新职务的仍须在原职务岗位任职期满考核后任用,通过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破格提拔任职的除外。中层管理干部试用期满和任职期满,医院根据个人工作实绩、科室发展业绩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由院党委会
4、、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继续任职。4、临床、医技科室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指标且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或未获年终单项奖励的,延长一年任期。由分管院长、院长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写出书面深刻剖析原因并制定出下一年度科室具体任务指标,下一年度仍未完成具体任务指标予以免职。四、权力和义务1、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2、中层干部要高质量、高标准开展科室业务及日常工作管理,不断探索和实施科室业务发展和医疗安全管理前瞻性新举措,努力完成医院分配的各项指令性任务。3、中层干部应按规定组织并主持各类科务会议,做好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各种协调工作,准时出席医院院周会或中层干部会议,并定期向分管院长汇报工作情况,请示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要求。4、中层干部有义务对医院的院务工作在一定的场合内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对科室的人、财、物在医院授权范围内合理调配,以满足科室发展的需要。5、中层干部有权对科室的绩效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并报经医院绩效办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