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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2、本制度规定报告的传染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甲、乙、丙三类39种和其他无传染病。3、各级医疗机构及市疾控中心为责任报告单位,乡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同时乡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4、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验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5、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
2、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炭疽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两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6、各责任报告单位在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由市卫生局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由市疾控中心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直报。7、本市驻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