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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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一、病案借阅管理规定1、住院病历回收之后,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修改,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阅览。本院医生由于病人再次入院以及疑难(死亡)病例讨论或科研、教学需要借阅相应科室病案,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并说明情况,办理规定的借阅登记或修改手续,三日内必须归还。2、借阅病案人员必须是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医生或护士非规定用途借阅病案或跨科查阅、借阅病案以及本院非相关人员查阅或借阅病案,需经信息统计科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3、在院病历一般不得由非本科或非相关人员参阅。经管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应根据患者诊疗活动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对在院病历进行管理。4、院外各单位及个人查阅病案,须持介绍信和

2、有效证件,到病案室就地查阅、摘录,如需复印,必须履行相关手续。5、借出的病案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不得毁坏、拆散、涂改或转借他人。6、凡遗失病案者,每份罚款300元,并由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借出病案转借他人使用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逾期未还者,需到病案室说明原因,视情况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还者,由病案室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未还者,按10元/天/份罚款,并停止借阅其它病案。毁坏、拆散、涂改者,每份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7、凡需借阅病案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科室主任一栏应由主任亲笔签名,如科主任不在应由其他负责人签名,不得代签。发现代签者,

3、将取消其病案借阅资格。归档病案只限本院医生借阅,实习、进修医生不得借阅。8、纠纷病历在处理期间不得擅自召回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部同意,注明同意修改内容,方可办理召回修改;临床医师需保管好自己的工号和密码,防止病历被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患者隐私的泄露;对造成不良后果,由申请医师负全部责任。9、对借阅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归还病历时病案室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确保无误后归档。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二、病历复制或复印管理办法病历复制或复印必须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13年版医疗机构病

4、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2、病案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病历上有签字者),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若申请人为患者其他亲属,应当提供患者以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等)、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

5、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3、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即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

6、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I)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

7、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申请人需按规定到病案室办理申请复印手续,经医务部审签后,由病区工作人员将病历送到病案室进行复印,复印结束后,由病区工作人员将病历带回病区。6、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7、收费标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湖北省卫计委、湖北省物价局共同

8、下发的“鄂卫生计生函(2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相应的复印费。8、复印住院病历资料需待医疗活动结束后(结账后)方可复印。复印病历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次,患者若有多用,请自行复印备份。三、病历的封存与启封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2、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3、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复印病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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