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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管理规定一、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此,各科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根据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二、门诊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本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出具。三、病情证明书原则上应由本专科医师出具,医师不得开具超出执业类别、跨专业的病情证明书,且病休时间应用大写数字,如“叁天、壹周等”。四、病情证明书只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只适用于一般病休、体检和医学建议,其它(用于休学、陪护、治疗费用、退休、调换工种、调动工作、计生中的超胎生育、伤残鉴定、意外事故等)一律无效。五、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书”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并有相关的检查报告单,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在假期时间内开具的可顺延有效。六、病休时间超过十天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到医务科盖章。七、原则上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病情证明书复印件一律不予盖章。八、门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亲自诊查患者后出具医学证明书;因开具虚假病情证明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九、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既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